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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貿易公司與某生產廠家於2010年簽訂了一份合同,貿易公司從生產廠家購買一批節能電磁爐。生產廠家於2010年11月將全套設備貨物送至貿易公司。在收貨時,貿易公司方面已經發現這批貨物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但仍然收貨並支付了貨款。貿易公司方面計劃將這批電磁爐銷售到電器商城作爲樣品機,但是卻沒有商城願意購買這批貨物。近日,貿易公司提出生產廠家出售的是質量不合格產品,故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要求向生產廠家退貨。仲裁委員會予以受理,對此生產廠家方面提出異議,生產廠家認爲本案已經超出仲裁的時效,仲裁委員會就不應受理。 ◎仲裁說法:
根據《仲裁法》相關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同時《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間爲1年。普通訴訟時效爲2年。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的法定期間。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的效力是權利人喪失了得到仲裁委員會保護其財產的權利。本案中,貿易公司方面已經超出了申請仲裁裁決的期限,雖然仲裁委員會予以受理,但在查明訴訟時效期間後會依法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時報記者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