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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常務會議昨日舉行東莞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本報訊(記者唐紅傑),昨日召開的東莞市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根據規定,市政府將從全市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按照3%的比例提取資金,交給市救助基金代管,用於對交通事故傷亡人員和交通事故困難群體救助。
一次性救助標准不超10萬元
記者獲悉,對符合條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將提供先行墊付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以及一次性困難救助。其中,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日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
此外,每個交通事故傷者(死者)一次性困難救助標准不得超過10萬元,確實需要超出10萬元標准進行救助的,要通過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聯席會議的審批。
昨日,市委副書記、市長袁寶成表示,《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的出臺,將在第一時間安撫受害人及其家庭,使受害人和家庭感受到溫暖,可以有效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袁寶成要求,接下來公安部門要嚴格把關,把基金用好、用到位,同時進一步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基金的運作。
焦點問答
1.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東莞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主要是指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先行墊付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以及一次性困難救助的社會專項基金。
2.社會救助基金使用的范圍是什麼?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的適用范圍包括東莞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
機動車肇事逃逸,或者肇事機動車沒有參加交強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並需要先行墊付喪葬或者搶救費用的,適用本細則。
此外,電動自行車或其他非機動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需要墊付搶救或喪葬費用的,參照本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