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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哥哥日常生活由弟弟扶養,此案中獲賠的41萬含生活費4.6萬
本報訊陳明劉媛記者汪清林在人們的普遍認知中,子女對父母依法有贍養義務,而兄弟姐妹之間是沒有扶養義務的,然而,東湖區法院最近審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中,受害人的哥哥要求賠償扶養費,並順利獲賠。
弟弟被撞死兄嫂索賠66萬元
今年57歲的李輝是新餘市人,在他很小的時候父母就去世了,李輝自幼便由同母異父的哥哥胡濤和姐姐胡琴扶養。成年後,因家庭條件等各種原因,李輝一直沒有結婚,並繼續與兄嫂一家共同生活。後來李輝哥哥胡濤年齡增大,嫂子又患有疾病,侄子的生活也無法自理,李輝便開始承擔起扶養兄嫂、侄子的責任。
李輝一家人日子雖過得清貧,倒也能過下去。2012年1月7日21時,李輝來昌辦事過馬路時被的士撞倒,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事後,南昌市交警部門認定的士司機廖俊擔全責。
公安機關查明,本案中出租車登記車主爲某出租公司,朱剛是實際車主。出租公司作爲被保險人爲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其中,交強險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爲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爲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爲2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爲50萬元。
因李輝已死,李輝的哥哥胡濤及嫂子、侄子等人向被告朱剛、出租公司、保險公司索賠,但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胡濤及其妻兒等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付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種費用合計667228元。
原告胡濤及其妻兒等人稱,胡濤及其妻兒日常均由李輝扶養,故應作爲李輝的被扶養人獲得賠償。
法院:死者嫂侄不屬扶養範疇
日前,東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爲,原告胡濤的妻兒不屬於李輝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範疇,故原告胡濤的妻兒主張被告承擔被扶養人生活費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朱剛作爲肇事車實際車主、被告某出租公司作爲肇事車掛靠車主,應對原告主張的賠償款承擔賠付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爲肇事車輛的保險人,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理賠責任。
據此,經過法院覈算,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該賠付原告各項費用合計412668.90元,其中包括被扶養人胡濤生活費46600.90元。被告朱剛墊付款20001元在扣除其自行承擔李輝非醫保用藥費用1000元后,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