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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日照訊(記者張萍)日照一對夫妻結婚時簽下《夫妻忠誠協議書》,約定任何一方因對婚姻不忠而導致離婚時,將放棄夫妻共同財產。婚後男方因女方有婚外情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拿出《夫妻忠誠協議書》,要求獲得兩人共同財產。最終,法院肯定了夫妻忠誠協議的合法效力,將財產判歸男方所有。
李某是日照市嵐山區人,2010年,他在網絡上認識了白某。兩人在網上越聊越投機,李某向白某提出了結婚請求,白某同意並於2010年11月與李某結婚。結婚登記當天,李某和白某還簽訂了一份《夫妻忠誠協議書》,約定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必須忠誠於婚姻,因爲不忠誠於婚姻的行爲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應放棄夫妻共同財產。
李某和白某的婚後生活一直相安無事,白某還爲李某生下了一個兒子。2012年,李某發現白某揹着自己和別的男性不正常交往,李某於2012年8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李某還拿出了結婚時簽下的《夫妻忠誠協議書》,請求法院判定夫妻共同財產歸自己所有。
法官審理認爲,《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擁有對財產的處理權,可以自行約定財產的處理方式。李某與白某簽訂《夫妻忠誠協議書》是在沒有受到脅迫的平等地位下自願簽訂的,協議內容沒有損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具有法律效力。雖然表面上《夫妻忠誠協議書》對一方的自由和權利作出了限制,但符合社會倫理道德倡導的誠實信用的價值觀。
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只要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意思表述真實,行爲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這樣的民事法律行爲就有效。《夫妻忠誠協議書》應該受到法律保護。最終,法院肯定了《夫妻忠誠協議書》的合法效力,將夫妻共同財產判歸李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