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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管理指監獄針對罪犯進行的改造工作,包括獄政管理、勞動改造和教育改造三個方面。目前,監管方式主要以勞動改造爲主,輔之以教育改造。由於監獄內部更注重生產效果、勞動場所、設施等建設,再加上監獄相對隔離社會的狀態,使得勞動改造功能很大程度是爲勞動而勞動,罪犯在監獄內獲得的勞動技能在出獄後可能無處適用。罪犯從出獄後到真正融入社會存在一個過渡期,而這一時期是其再犯罪的危險期。因而監獄監管方式應注重給刑滿釋放人員再社會化提供對接機會,以幫助其渡過這一危險期。
也就是說,監獄管理工作應當以提高教育改造質量爲核心。監管方式應注重實現再社會化,創新勞動改造手段的社會化。注意對罪犯實行改造第一、生產第二,使得罪犯獲得生存技能,順利迴歸社會。
監管方式的完善和創新可從以下方面着手:
1.監獄和社會共同建立勞動力和人才市場專場供需制度。罪犯刑滿釋放後,如果沒有工作崗位,短期內無法獲得經濟來源,容易重新犯罪。解決這個問題首先在於刑滿釋放前就與社會對接解決勞動崗位問題。2003年《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第59條規定,監獄應當在罪犯刑滿前一個月,將其在監獄服刑改造的評估意見、刑滿釋放的時間,本人職業技能特長和迴歸社會後的擇業意向,以及對地方做好安置幫教工作的建議,填入《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寄送服刑人員原戶籍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將安置幫教工作關口前移,當地有關部門直接與監獄管理方對接,二者共同組織建立監獄內勞動崗位社會化專場供需制度。具體操作上,監獄管理方應組織勞動技能培訓,招工見面會等工作。安置幫教機構負責社會相應崗位企業的聯繫工作,盡力縮短危險期,實現無縫對接,以使罪犯出監獄即獲得勞動崗位及生活來源。
2.建立健全罪犯再社會化救助基金制度。針對罪犯經濟狀況的不同進行相關分類,對於既無經濟儲備,也無親朋資助的罪犯,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建立罪犯再社會化救助基金。從監獄企業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爲基金來源,同時建立社會捐款渠道。
3.建立社會勞動保險銜接制度。這一舉措比一些監獄已經開展的罪犯勞動報酬制度更能起到激勵作用,它破解了罪犯出獄後監獄企業無法再提供崗位報酬的僵局,同時使其社會生活更有保障。更重要的是,其與崗位供需專場制度相互支持,在保險繳納方面簡單方便,企業招用刑滿釋放罪犯的積極性大大提高。
4.建立健全罪犯入監與出監的再社會化資格銜接機制。現階段,社會在接納刑滿釋放人員方面做得還不夠完善,這使罪犯再社會化困難。針對這一問題,建立健全再社會化資格銜接機制是罪犯再社會化的物質基礎。比如老弱病殘罪犯雖然不能從事強度大的體力勞動,但是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還是可以的,相應的罪犯不存在牴觸再社會化情緒。
5.國家政策扶植。罪犯中存在大量的具有一技之長、一專多能的人才,他們限於客觀條件,出監後不能施展自身能力,爲社會服務,從而打擊了再社會化積極性。若國家在此時及時給予創業扶植和產業孵化扶植,必將極大地激發罪犯改造熱情和出監後的再社會化積極性。(作者單位:河北省張家口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