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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鏵萍
前幾天,江蘇省徐州市的孫女士遇到一件煩心事。她8歲的兒子偷拿了家裏的錢,和同學在一家商店買了個兒童學習機。因爲現金不足,孩子給店裏寫了一張欠條。孫女士知道後,拿着遊戲機到商店要求退貨,被店主以“學習機已經被使用,退貨影響再次銷售”爲由拒絕了。孫女士便來到徐州市鼓樓區司法局調解中心請求幫助。
司法人員不厭其煩地多次與店主交談,向店主講清,按照法律規定,8歲的小孩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購買兒童學習機的行爲屬於無效民事行爲,因此,此合同的效力取決於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認與否。既然孫女士不同意購買,店主就應當退貨。最終,在司法人員的調解下,數碼商店同意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