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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黃潔
34歲的大齡女子王羽(化名)通過網絡征婚,邂逅了比自己大26歲的男子李強(化名)。李強告訴王羽,自己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早年離異,且子女均已自立,不會乾涉兩人交往,結婚後兩人還可以有自己的孩子。
起初,因為年齡差距過大,王羽曾婉言拒絕,可經不住李強的反復勸說,且見面後王羽也覺得李強這人性格不錯,懂得體貼,慢慢的也就忽略了年齡差距,確定了戀愛關系。交往了一段時間後,2011年的春節,李強帶著王羽回老家過年。在與李強的親友、長輩見面過程中,大家都表示希望兩人能盡快結婚,卻始終沒有人提到過李強真實的婚姻狀況。回到北京後不久,兩人就開始了同居生活。
2011年9月,王羽發現自己懷孕,在征詢李強意見時,李強以目前業務繁忙等理由說要孩子不方便。兩人通過協商決定墮胎。墮胎之後,王羽便開始著急結婚的事,此時的李強開始百般推脫。在此過程中,王羽了解到,其實李強並非單身,謊言被拆穿。
氣憤之極的王羽走上了法庭,控訴李強對自己的欺騙。
1月21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李強通過自我承諾及親友協同方式惡意長期隱瞞已婚事實,並以構建婚姻為承諾積極促成雙方同居生活,其行為已經侵害了原告人格權下的性權利。據此,判令其賠償王羽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並書面賠禮道歉。據悉,這是北京市法院首次就侵犯性權利作出的賠償判決。
-以案釋法性權利屬人格權應受保護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這起案件中,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李強在知曉王羽的征婚信息後,主動結識且多次邀約促成雙方同居生活。李強通過自我承諾及親友協同方式惡意長期隱瞞其已婚事實,導致王羽得知實情後精神上備受打擊。李強的行為明顯有悖於社會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誠實信用及道德准則,應當認定主觀過錯。
法院認為,李強的行為侵害了王羽人格權下的性權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決其賠償王羽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向王羽書面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核。此外,針對某征婚網站會員信息審核不嚴的問題,法院將會向其發送司法建議。
本案主審法官孫琪介紹,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綜合本案情況來看,王羽在征婚網站結識李強目的是為了構建婚姻組成家庭,可李強卻惡意隱瞞自己已婚的事實,積極展開攻勢騙取女方的信任,致使女方懷孕並流產。王羽對其性權利所作的選擇,是因李強的有意蒙蔽和惡意欺騙所致,且由此造成女方身心的嚴重傷害。因此,李強的過錯行為已經侵害了女方的人格權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最終確認李強侵犯的是王羽的性權利,此權利屬於人格權范圍下。雖然在我國民法通則中並沒有提出性權利這樣一個概念,但這是基於人身權益所發生的一個民事權益,應當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