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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報讀者來信】新民晚報記者:
我是閘北區共和新路街道的社區幹部,也是晚報的讀者。在社區裏,經常有一些家庭發生婚姻糾紛後,一方當事人會向我們“訴苦”,說明明是對方因爲有了婚外情或做了第三者,造成對家庭的過錯,過錯方卻振振有詞,有的態度還很囂張,讓無錯的當事人很受傷。經過調查瞭解,我們得知,這其中的緣由除了過錯方的道德品質低下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過錯方“犯錯”的成本相對來說比較小,現行法規對過錯方的懲罰也較輕。這讓我們也感到很困惑、很無奈。
上海兩會開幕了,我們想通過你們,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求援”,尋找對策,尋求公平正義。
共和新路街道法律流動驛站站長餘愛莉等社區幹部
2013年1月26日
【市政協委員回覆】
餘愛莉等社區幹部:
晚報記者轉來了你們的來信,首先感謝你們爲社區家庭安寧、幸福所做的工作和努力。我這次提交的一個提案,內容就是建議“在離婚案件中加重過錯方懲罰力度”。希望有益於你們工作和努力。
市政協委員粟瑩
2013年1月26日
【本報記者解讀提案】
“在新的形勢下,有必要制定更爲嚴格和有威懾力的法律制度來約束婚姻雙方,使得每一個家庭單元更加穩定,進而使得整個社會更加穩定;每一個人遵守家庭的道理倫理,進而使得整個國家更加和諧健康。”市政協委員、上海交通大學科學技術發展研究院副院長粟瑩在提案中這樣說。
現象離婚人數連續8年遞增
粟瑩委員在提案中說,根據新浪網新聞報告以及其研究發現,我國離婚人數已經連續8年呈現遞增趨勢,結婚9到10年的中年夫妻最易“散夥”。而從年齡段上來看,一般在30歲到40歲之間,特別是在35歲左右容易出現婚變。北京東城法院200宗離婚案件,兩成以上則是由於“外遇”引發。據北京海淀法院數據統計,2010年6月至2011年2月,該法院的離婚案件中,以老公“出軌”作爲主要原因起訴的比例高達60%。
上海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徐安琪對500位離婚當事人的調查結果顯示,主要的離婚原因爲一方或雙方有婚外戀(佔40%以上)性格不合(佔38%)一方不盡家庭義務(佔16%)以及爲經濟、親屬關係和賭博(分別佔10%左右),性生活失調、一方出國分別約爲3%左右。
“因此,婚外情成爲離婚的主要原因,婚外情、婚外性行爲必然會造成對另一方的情感傷害,導致精神痛苦,因此成爲夫妻感情的最大殺手。”粟瑩委員分析認爲,在離婚案件中過錯一方對另一方造成的精神傷害往往持續多年難以撫平,而且還對另一方的家人,尤其是對老人和小孩,會造成嚴重的精神和健康傷害,有些案件甚至已經危及到了生命。
現狀現行法規處罰不夠嚴厲
“如何預防並避免一方出現過錯,如何在離婚案件中加大對過錯方的責任,起到一定的震懾與預防作用,在當今的社會情況下有很強的現實需要。”粟瑩委員表示,根據現行法規,對離婚案件中過錯方的處罰還不夠嚴厲。他列出了現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十六條,離婚後父母仍需承擔子女撫養的義務。並且,根據相關法律,對子女離婚後產生的民事責任依然有連帶賠償的責任。
建議過錯方應喪失分財權利
爲此,粟瑩委員提出了加重離婚案件中婚外情過錯方責任的“四個建議”——
●因婚外情而對離婚承擔主要責任的過錯方,應當喪失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但應當保留過錯方必需生活費用(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爲準)。
●因婚外情而對離婚承擔主要責任的過錯方,其今後的收入的一半有義務支付給另一方直到過世(或到另一方再婚),但應當保留過錯方必需生活費用(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爲準)。
●因婚外情而對離婚承擔主要責任的過錯方,在保留過錯方必需生活費用(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爲準)的基礎上,應當承擔離婚後子女全部的撫養費,直至子女獨立生活。
●因婚外情而離婚的無過錯一方,有權嚮明知婚外情且積極實施婚外情的第三方要求經濟或精神損害賠償。
“通過加重對過錯方的責任,能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使得過錯方在實施行爲前,不得不考慮今後離婚所產生的巨大成本和經濟責任,從而減少違背家庭道德的行爲,並且即使在發生該行爲而導致離婚後,也能全面保障無過錯方的利益。還能有效遏制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出現的不穩定因素,在原有道德倫理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法律的約束力,使得婚姻雙方相互遵守夫妻和家長的責任,能更好地維護家庭的穩定。”粟瑩表示,市民政局公佈的2011年婚姻登記統計情況顯示,上海共有3.8萬對夫妻離婚,離婚率超過35%,比2010年上升4.06%,位居全國第二。因此有必要在上海率先試行本提案的建議。
本報記者江躍中潘高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