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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日前,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起微博侵犯名譽權糾紛案,判令被告秦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刪除造謠侮辱文章,通過微博連續十天置頂刊登對原告的致歉聲明,承擔原告公證損失費2460元,並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元。
2012年下半年,李女士瀏覽微博時發現,前夫的現任配偶秦某在微博上先後發表30餘條帖子,用低俗下流的文字侮辱李女士,造謠其爲“富二代、官二代、開跑車、消費名牌”等,還詛咒李女士與前夫所生孩子被汽車軋死。不僅如此,秦某還公開了李女士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李女士訴稱,自己是單位中層幹部,工作爲人一直受到好評,多次被評爲省、市教育系統先進個人,被告秦某的行爲導致其不知情的同事議論紛紛。李某認爲,秦某的行爲已嚴重損害其名譽權,使其精神遭受極大痛苦。李女士請求法院判令秦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刊登致歉聲明,並賠償公證費2460元及精神撫慰金1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公民的人格權、名譽權等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被告秦某在微博上發表博文,內容係指名道姓地指責原告陰險惡毒、搬弄是非、以原告兒子名義索取高額撫養費等,屬以公開方式攻擊他人的人格,在一定範圍內造成不良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原告社會評價降低。案件審理中,被告代理人雖一直陳述被告已反思並刪除相關辱罵微博,但事實上被告並未停止侵權行爲,仍發表相關微博,行爲惡劣。因此,其行爲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王厤瀞)
-連線法官-
遇到微博侵權怎麼辦?
該案承辦法官範春鬱說,由於微博服務提供者難以對使用人發言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某種程度上,微博也成爲了謠言集散地。微博的開放性和共享性,使侵權內容能快速在網上傳播,評論、轉發等功能也使微博內容呈點面擴散,對他人權利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危害。
如果發現在微博上被侵權,當然也要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第一時間蒐集和保全證據,包括博主的網名、IP地址、網絡服務提供者、微博內容等證據加以固定。
另外,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