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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趙興武通訊員鄧光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息;超出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以外的部分不保護,審判人員未盡審查義務或違反審判紀律要依法問責……”近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嚴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依法向“違法利息”說“不”!
嚴格審查案件全部事實。審查證據的同時,全面審查對出借資金交付的時間、地點、實際交付的金額以及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及時發現案件中隱藏的問題,防止各類違法行爲借人民法院的裁判、調解而獲得司法保護。
依法認定各類違法高息行爲。對當事人以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約定的最終折算利率超過四倍利率,或其相加之和超過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結算後由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據並計算複利的,複利部分與重新出具借據中的利息總和與實際出借本金最終折算利率超過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規範訴訟調解行爲。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法院確認和解協議並製作調解書的,依法對和解協議進行合法性審查。
加大對職業高利放貸主體的監督和打擊力度。定期梳理民間借貸案件,及時發現掌握出借人涉嫌“職業化”放貸的情況。對一方當事人爲主管機關查實認定的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標會”、“地下錢莊”等的民間借貸案件,不論利息是否超出四倍利率,一律先行審查借貸行爲的合法性,再確定是否保護出借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