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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業主購買的商品房交付後,房屋一直處於閑置狀態。那麼,對於長期空置的房屋,業主還要交物業費嗎?
近日,記者從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法院獲悉,該院日前通過調解審結了一起房屋空置物業費交納糾紛案件,業主交納了70%的物業費,物業公司免除了業主近萬元的違約金。
2009年1月,出於投資目的,濟南市民喬亮(化名)在濟南市歷下區黃金路段購買了一套住宅,並於2010年5月辦理了收房手續並與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雖然喬亮多次收到物業公司催收物業費的掛號信,但一直未予理睬。2012年10月,物業公司向歷下區法院起訴喬亮,要求他支付總物業費的70%即7000餘元的物業費,並支付近萬元的違約金。
喬亮認為,房屋在交付後一直處於閑置狀態,他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過房屋,根本就沒有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所以物業公司向其索要物業費和違約金是沒有道理的。物業公司認為,雖然喬亮的房屋處於閑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用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喬亮仍應按照協議的約定交納70%的物業費並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目前物業管理費的構成主要包括垃圾清運費、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化糞便費、小區公用設備維修費以及公共照明的電費、電梯運行費等。從前述物業管理費用的構成可以看出,物業費大部分屬於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而支出的費用,多為針對整個小區全體業主而支出的費用,而沒有專門針對某一業主進行的服務。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業主的房屋沒有進行使用,並不影響物業公司對整個小區提供安全保衛、公共用地的清潔、綠化以及公用設備的維修等服務工作的開展。因此,物業服務的根本對象是業主房屋,而非業主。
法庭審理認為,雖然喬亮是出於投資目的購買該小區房屋,但物業公司的服務會為喬亮房屋的『保值』起到作用,喬亮最終也是物業服務的受益人。經法庭調解,物業公司免除了喬亮近萬元的違約金,喬亮當庭補交了70%的物業費7000元。
法官告訴記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根據《濟南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房屋交付後空置半年以上的,經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後,其物業服務費按照物業服務收費標准的70%交納,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可以說,相關法規對房屋空置狀態交納物業費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只是不少市民錯誤地認為房屋空著沒享受物業服務就不該交費,是不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