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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其其格範德銀通訊員吳詠梅)1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原副盟長趙雲翔(副廳級)受賄和玩忽職守案,在通遼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通遼市檢察院出庭支持公訴。此案由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交由通遼市檢察院承辦。
檢察機關指控,2003年初至2011年初,被告人趙雲翔多次利用職務便利,在提拔和使用幹部過程中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公路工程承包、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爲他人謀取利益,共收受他人財物1137.3萬元、美元29萬元,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同時,其在決定烏蘭浩特市第四中學新建工程項目中,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使無任何資質許可證的承建方違規施工,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471.2萬元的重大損失,應以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庭審中,被告人趙雲翔對受賄罪的部分事實及玩忽職守罪的認定持有異議,提出其事後收受的近百萬元不構成受賄罪;工作中認真履職,對損失的結果只負領導責任的辯解意見。公訴人對此給予充分答辯。
法庭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