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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李某曾向我借款20萬元購買商品房,始終未還。3個月前,李某因工傷死亡,我要求李妻還款被拒。近日,我得知李某父母、妻子從工傷保險部門獲得了數十萬元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請問,我能否訴請法院責令他們以此筆款項還債?
讀者樑芳
樑芳讀者: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指在職工因工死亡的情況下,按照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對其近親屬支付的一次性賠償。《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了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其第3項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鑑於李某的借款爲其生前的個人債務,故只能從其遺產中進行清償,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並非遺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則對上述第(七)項明確爲:“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爲財物的債權等。”也就是說,遺產不包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但這並不意味着你的債權便因此“打了水漂”,你可以改變索債方式,如通過訴請拍賣、變賣李某所購房屋或其生前的其他個人財產來受償。
本報法律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