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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東麗區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在節後一上班,就張某故意傷害案等五起簡易程序案件,全部派簡易程序專職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較好的庭審效果,實現了檢察實踐與新法精神的無縫對接。
“簡易程序”參與審案,更快更規範!
無異議案件可用“簡易程序”審理?
2012年8月,市民孫某酒後無證駕駛小型客車,在東麗區被巡邏民警查獲,經檢驗,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爲230.64mg/100ml,屬醉酒駕車。1月4日上午,針對孫某的案件,在東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跟以往案件不同的是,這起案件將依照新《刑訴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審理。
“被告人孫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根據刑法133條之一的規定,建議判處拘役1個月、罰金2000的處罰……”庭審中,專職公訴人依照相關法律條款,提出恰當的量刑建議,最終,該起案件在8分鐘內宣告結案,被告人表示無異議。當日,與孫某一案同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還有另外四起,在這些案件中,檢察官經審查認爲可適用新的《刑訴法》,而且詢問了被告人,被告人表示同意依簡易程序審理此案,通過簡易程序,案件審理時間均在8-10分鐘完結。
公訴科科長孫英傑告訴記者,以往此類案件訴到法院需要10天的時間安排開庭,一審結案最少也要半天時間,案件複雜的甚至更長,而適用新《刑訴法》中的簡易程序案件審理辦法,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更加簡便,訴到法院僅需要3天的時間安排開庭,一審結案的時間更是大幅縮短。
既然“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如此高效快捷,那麼,哪些案件可適用該項規定?根據新《刑訴法》第208條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提高效率節省資源
“加強了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審判活動的監督,提高了檢察機關辦案效率和辦案質量,優化了人員結構,提升了辦案水平……”
東麗區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檢察官告訴記者,在新《刑訴法》實行以前,簡易程序案件是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獨任審判,在新《刑訴法》實行以後,每個簡易程序案件公訴人都出庭支持公訴,使簡易程序開庭更加規範,更能體現實體和程序公正。
被告人張某與他人因瑣事發生矛盾進而心生怨恨,2012年8月,他在本市東麗區金鐘街遇見被害人,遂用磚頭將對方面部打傷,經法醫鑑定爲輕傷。起訴階段,被告人對自己的過激行爲深感懊悔,在徵得其同意後,公訴科建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該案件適用刑法234條第一款,犯故意傷害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公訴人的短短几句話,令被告人在庭審中更加明晰了犯罪的危害性及嚴重性,懲罰教育意義更加凸顯。 “從我院對新《刑訴法》先行先試以及實行後出庭支持公訴簡易程序案件的辦案效果看,採用專人辦理專案,專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訴,大大提高了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辦案效率,節省了辦案資源,緩解了案多人少的問題。”
區院工作創新東麗區人民檢察院推出“311+51”辦案模式
在2013年1月1日新《刑訴法》正式實施以前,東麗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簡易程序案件中,根據案件特點及區院公訴隊伍的知識水平、年齡結構,探索建立“311+51”簡易程序辦案模式,力求達到最優辦案效果。
“311+51”模式,即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採取“三集中、一結合、一轉辦”和“五簡一細”模式。“三集中”指對於簡易程序案件,公安機關集中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集中提起公訴、法院集中開庭審理。
其中,檢察機關將適用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案件進行分類,形成簡易程序開庭案件電子清單,集中移送法院。“一結合”指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採取分散審查與集中審查相結合的方式,對不同罪名、不同類型案件進行分散審查,對相同罪名案件進行集中審查。“一轉辦”指將分散審查的案件轉辦給專人出庭支持公訴,具體是設“簡易專職公訴人”兩名,專門負責出庭。在案件開庭前三天,承辦人將簡易程序案件審查報告、起訴書的電子文書轉交專職公訴人,由其全面瞭解案情,製作出庭預案,科學分配任務,有效緩解“案多人少”的辦案壓力。 “五簡一細”是指將審查和出庭環節的程序進行“五簡化”:簡化訊問筆錄,簡化審查報告,簡化宣讀起訴書,簡化示證、質證,簡化公訴意見等;“一細化”即在量刑建議書中詳細寫明影響量刑的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
相關連接:
“簡易程序”在新《刑訴法》中的調整
1996年《刑事訴訟法》174條只規定了一種簡易審判程序類型,且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需經檢察院建議或同意,在實踐中適用簡易程序的比例相當低。
2003年,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共同制定了《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該意見增設了“普通程序簡化審”這一審判程序,但是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仍較爲突出。
如今,新《刑訴法》對簡易程序部分做了較大修改:一、適度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明確了適用條件。
一方面,修改後刑訴法第208條將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範圍確定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同時,新《刑訴法》第20條還增加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案件的範圍,增加了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另一方面,新《刑訴法》208條還進一步明確了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符合就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二、簡易程序審判方式作出調整。
對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將擴大,最高刑罰可至25年有期徒刑。新《刑訴法》第210條規定: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3年的案件,應當適用合議庭進行審理,以保證可能判處較重刑罰的被告人得到公正的量刑。三、完善了被告人的程序選擇權。
新《刑訴法》第211條,明確規定賦予被告人可以決定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程序選擇權,而不僅僅是檢察機關或者法院來單方發動。犯罪嫌疑人拒絕適用簡易程序的,檢察機關應當按照普通程序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責應當按照普通程序進行法庭審判。四、增加了簡易程序案件公訴人出庭的規定。刪除了原153條中有關簡易程序案件中檢察機關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的規定,新法第210條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通訊員王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