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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海淀法院審理的離婚糾紛案件中,記者發現,夫妻離婚,雙方的父母常牽涉其中,特別是針對夫妻財產問題,這一現象更加多發。曾經親親熱熱呼喚的『父』、『母』搖身一變,突然成為『債主』,使得很多夫妻離婚時經受了二次『情傷』。
但是法官提醒大家注意:在子女離婚時,為了給自己的子女爭利益,突然『造債』索錢,這是根本行不通的。
靠父母補貼生活離婚時被索債
日前一對80後小夫妻的離婚訴訟引人關注。庭審中,男方齊玉飛的父母要求將三年來為小兩口的支出花費,作為夫妻債務10萬元。
記者了解到,齊玉飛和汪小虹當初是一見鍾情,迅速談婚論嫁。不過兩個人經濟條件有限:汪小虹沒工作,齊玉飛也只是在外打零工賺錢。不過,結婚後兩人就住在齊玉飛的父母家裡,不愁吃住。齊玉飛的父母還經常補貼齊玉飛,給齊玉飛現金或者替齊玉飛還信用卡。
可是三年後,因齊玉飛不滿汪小虹常年不工作,兩人鬧離婚走上法庭。庭審中,齊玉飛的父母要求將三年來為小兩口的支出花費,作為夫妻債務10萬元。
『我沒有要你們給錢,生活支出是父母自願而為,你們自願在我們小兩口身上花錢,現在怎麼就成債務了?』對公公婆婆的訴訟請求,汪小虹堅決不同意。
法官說法父母自願買單是一種贈與
父母給子女的花銷應當怎麼認定?究竟算借款還是贈與?就此,海淀法院民一庭的舒怡法官認為,父母為子女生活支出,是雙方生活在一起的現實造成的。
『齊玉飛帶汪小虹消費,齊玉飛的父母自願為齊玉飛買單,其行為實際上形成一種贈與。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將多年資助視為債務要求返還是不恰當的。』舒法官說,因此對於齊玉飛父母10萬元債務的主張,法院最終未予支持。
從未借過錢離婚驚現債務
汪小紅的公婆要賬,那確實是給與小兩口經濟幫助了,而據法官講,有些丈夫或者妻子來離婚時,纔莫名其妙地發現:公婆突然就成了債主!
結婚10年後,周雨燕與秦成功因性格不合,走進了法庭。在這起離婚官司中,秦成功當庭拿出了三張欠條,上面分別寫著:『為結婚所需,向父母借款3萬元』,『為裝修房子,向父母借款6萬元』,『為買車,向父母借款5萬元』。
秦成功要求將這14萬元欠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分擔。可是,周雨燕對三張借條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上面沒有我的簽字,我也從來不知道秦成功向父母借過錢。』
法官說法僅有借條是不夠的
舒怡法官說,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特別是一方向家長所欠的債務認定應當謹慎。一般來說,債務必須是明示的,且經夫妻雙方認可的,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此案中,借條上沒有妻子周雨燕的簽字認可,男方也不能證明錢款的實際往來以及借款用於夫妻生活支出,單以男方向其父母書寫的借條,並不足以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實際形成。』因此,法院最終沒有支持秦成功的訴訟請求。
妻子申購原始股離婚時稱是岳父投資
對於原來父母自願放到小兩口處而子女離婚時可能要『抽錢』的情況,小兩口中的另一方需要注意了,因為說不定這債是逃不過去的。
據離婚訴訟案的當事人孟景輝說,妻子張美麗昇為公司副總時,正逢公司改制上市,申購後張美麗名下有30萬原始股。如今小兩口卻感情破裂准備離婚,但對張美麗手上的30萬原始股產生了爭議。
張美麗向法院提交了她父親『委托投資5萬元』的委托書及銀行轉達賬憑據以及一份公司出具的『認可張美麗為她父親代持股5萬元』的證明。張美麗表示:『30萬原始股中有5萬元是我父親投資的代持股,所以不能作為夫妻財產分割。』
但孟景輝認為5萬元是夫妻債務,可以向老丈人償還,『原始股登記在張美麗的名下就屬於夫妻財產,不存在代持股的說法。』
法官說法沒說明借款視為委托投資
舒怡法官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張美麗的父親明確表示過上述5萬元是向張美麗夫婦的借款』,將5萬元視為『張美麗父親的委托投資』更為恰當。因此,法院最終沒有支持孟景輝的主張。
法官提示
海淀法院舒怡法官
就夫妻離婚時父母突變債主的現象,舒怡法官認為:夫妻之間的財產問題本來就難以細分,子女為父母花錢,父母為子女花錢更是人之常情,因此法院在處理這些問題時,也更多地從情理上予以考慮。
由此舒法官提醒大家注意:一些父母為離婚的子女叫屈,想采用『債』的手段,為子女爭取更多的財產利益,其心可憫,但在法律面前是行不通的。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李森攝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