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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我國普遍存在誠信缺失、信用狀況差的情況。從惡意拖欠銀行債務、企業及公民間的債務、商業欺詐,到制假售假、偷稅逃稅、生產有毒有害食品、豆腐渣工程等等,已經成為影響和制約市場經濟發展的突出因素。盡快制定一個地方性法規,為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和信用文化的培育提供規范和依據,就顯得尤為迫切和必要。建議制定《上海市社會信用管理暫行條例》,可以包括如下內容:本市設立社會信用信息中心,負責組織、協調工作,確定信息采集成員單位,建立全市的社會信用基礎信息數據庫和信息系統,對社會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合、管理和發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社會信用信息的查詢實施分類管理。負面信用信息分一般負面信息、較大負面信息、嚴重負面信息3個級別。社會信用信息中心應根據相關規定提供信息的查詢服務,但不得擅自披露社會信用信息或提供社會信用報告以及社會信用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