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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士的痛苦經歷:
2010年3月,楊女士在清溪某醫院做了結紮手術。
2010年12月,楊女士發現懷孕,在該醫院做了人流手術。
2011年7月,楊女士再次懷孕而且是宮外孕,該醫院爲其切除左側輸卵管。
2011年10月,她又再次懷孕,只好選擇另外一家醫院人流。
東莞的楊女士在清溪某醫院生完小孩後進行了結紮手術,誰知後來接連兩次懷孕,且第二次還是“宮外孕”,只好到該醫院做手術,切除了左側輸卵管,然而不久後她發現自己再度懷孕。
憤怒的楊女士把醫院告上法院,認爲醫院結紮手術不當,導致其一而再、再而三地懷孕、人流,給其造成了財產和人身損害,並索賠17萬餘元。昨日,記者從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獲悉,該案審理後,判令清溪某醫院向楊女士賠償近8000元。
離奇:
女子結紮後三度懷孕
楊女士1998年結婚,之後生了兩個孩子。2010年3月,楊女士在清溪某醫院生產第二個小孩時,一併做了結紮手術。
2010年12月,做完結紮手術的楊女士發現自己竟然懷孕了,不得不進行流產。2011年7月,楊女士又懷孕了,並且被診斷爲宮外孕,她又在同一醫院實施手術,將左側輸卵管切除。
當楊女士認爲自己做了結紮手術後,應該不會再次懷孕時,2011年10月,她又再次懷孕了,這次楊女士選擇了在其他醫院進行人流。
楊女士認爲,由於清溪某醫院在爲其實施手術時存在重大過錯,導致其一年來一直處於懷孕又流產,再懷孕又流產的痛苦狀態,特別是有一次是宮外孕,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同時,其爲此花費了大量的交通和住宿費用。
於是楊女士一紙訴狀,把爲其實施結紮手術的醫院告上法院,要求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74216.02元。
醫院:
結紮後再孕是併發症
庭審時,被告的清溪某醫院辯稱,醫院爲楊女士實施的結紮手術是由具有國家認可相關技術資質、經驗豐富、技術熟練的臨牀醫師實施,術中嚴格按照絕育手術操作流程規範操作,不存在技術錯誤,醫院在手術處理中並不存在過錯。
醫院辯稱,結紮術後再孕是結紮手術的一個併發症,是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所不能完全避免的。楊女士要求在剖宮產時進行結紮術,術前已充分了解有發生結紮術併發症的可能,並簽署手術同意書。楊女士在知道絕育術失敗的情況下,沒采取避孕補救措施,導致後來發生宮外孕和再次宮內妊娠。
判決:醫院存在醫療過錯應擔全部責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委託醫學會進行了技術鑑定,醫學會認爲清溪某醫院爲楊女士進行的第一次結紮手術正確,其再次懷孕是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不能完全避免的不良後果,但清溪某醫院爲楊女士進行第二次宮外孕手術時,沒有對右側輸卵管進行再次結紮處理,手術方式欠妥當,是導致楊女士第三次早孕人流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楊女士在結紮手術早孕人流後沒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但是,法院認爲,醫院對楊女士“宮外孕”(左側輸卵管壺腹部妊娠)僅行左側輸卵管切除術,沒有對右側輸卵管進行再次結紮處理,欠妥當,存在醫療過錯,導致楊女士再懷孕後需再次實施人流手術,使其遭受損害,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東莞市醫學會認爲清溪某醫院應承擔主要責任,楊女士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理由是“楊女士在結紮手術早孕人流後沒有采取有效避孕措施”,法院認爲該理由欠依據,並沒有法律、法規要求自然人在結紮手術早孕人流後需採取有效避孕措施,因此不能要求楊女士有此注意義務。因此,清溪某醫院應對楊女士在該診療活動中遭受的損害,承擔全部責任。
因此,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審判令清溪某醫院賠償楊女士手術費等近8000元。雙方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