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繪圖:簡仁山
南方日報訊(記者/黃少宏通訊員/鍾紫薇)東莞的楊女士在產小孩後進行結紮手術,不料此後接連兩次發現自己懷孕,無奈之下只好到醫院做人流,並進行左側輸卵管切除。可術後不久,她發現自己再度懷孕。
憤怒的楊女士把醫院告上法院,認爲醫院結紮手術不當,導致其一而再、再而三地懷孕、人流,給其造成財產和人身損害,向醫院索賠17萬餘元。
離奇兩次結紮還能懷孕
楊女士1998年結婚後,接連生了兩個兒子。2010年3月,楊女士在清溪某醫院生產第二個小孩時,一併做了結紮手術。
2010年12月,楊女士發現自己竟意外懷孕,不得不進行流產。2011年7月,楊女士再度懷孕,並且被診斷爲宮外孕,不得已她又實施手術,並進行左側輸卵管切除。
正當楊女士認爲自己做了兩次結紮手術,應該不會再次懷孕的時候,“厄運”再次降臨到她的頭上。
2011年10月,她又再次懷孕了,使其不得不前往另一家醫院進行人流。
楊女士認爲,由於清溪某醫院在爲其實施手術時存在重大過錯,導致其一年來一直處於懷孕又流產、再懷孕又流產的痛苦歷程,特別是那次宮外孕,給其造成巨大的痛苦。同時爲此花費大量的交通和住宿費用。
憤怒之下,楊女士一紙訴狀把爲其實施結紮手術的醫院告上法院,要求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74216.02元。
無辜現有技術不能完全避免?
庭審期間,被告清溪某醫院辯稱,醫院爲楊女士實施的結紮手術是由具有國家認可相關技術資質、經驗豐富、技術熟練的臨牀醫師實施,術中嚴格按照絕育手術操作規程規範操作,不存在技術錯誤,醫院在手術處理中並不存在過錯。
醫院表示,結紮術後再孕是結紮手術的一個併發症,是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所不能完全避免的。楊女士要求在剖宮產時進行結紮術,術前已充分了解有發生結紮術併發症的可能,並簽署手術同意書。楊女士在知道絕育術失敗的情況下,沒有采取有效的避孕補救措施,導致後來發生宮外孕和再次宮內妊娠。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委託東莞市醫學會進行技術鑑定。
醫學會認爲清溪某醫院爲楊女士進行的第一次結紮手術正確,其再次懷孕是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不能完全避免的不良後果,但清溪某醫院爲楊女士進行第二次結紮手術時,沒有對右側輸卵管進行再次結紮處理,手術方式欠妥當,是導致楊女士第三次早孕人流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
醫學會還提出,楊女士在結紮手術早孕人流後沒有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判決醫院存過錯應擔全責
法院經審理認爲,涉案醫院2010年3月31日至2010年4月6日期間、以及2011年2月14日對楊女士實施的診療活動中沒有過錯,醫院對楊女士“宮外孕”(左側輸卵管壺腹部妊娠)僅行左側輸卵管切除術,沒有對右側輸卵管進行再次結紮處理,存在醫療過錯,導致楊女士再懷孕後需再次實施人流手術,使其遭受損害,醫院須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東莞市醫學會認爲楊女士應承擔一定責任的說法,法院認爲該說法缺乏有力依據。法院指出,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要求自然人在結紮手術早孕人流後需採取有效避孕措施,故不能要求楊女士負有這一注意義務。涉案醫院應對楊女士在該診療活動中遭受的損害,承擔全部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判令涉案醫院向楊女士進行全額賠償近8000元。宣判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案件主審鄭法官表示,某些醫療行爲的不良後果可能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不能完全避免,患者應當尊重理解醫方的技術侷限性,承擔一定的不良後果。但同時,醫療機構及醫護工作者也應該認識到治病無小事,努力提高服務質量,慎之又慎,認真履行好職責,關注每一位患者,呵護每一個生命,否則就須爲自己的行爲不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