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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10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19個部門聯合簽發的《關於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開始施行,《意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分別細化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對法院的協助執行義務。該《意見》施行兩年多來,在反規避執行上效果明顯。但因《意見》對相關部門和單位協助執行法定義務規定的較爲概括,對於義務的履行缺乏細化規定,對於不協助法院執行的行爲缺乏制裁性措施,也沒有調動協助執行主體積極性的激勵性機制,導致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遇到或多或少的障礙。
據北京二中院統計,近年來,涉房地產執行案件在法院執行案件、財產保全案件中佔20%以上,並呈現上升趨勢。面對大量的房地產執行案件,法院認識到,與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協調工作非常重要,如果雙方配合不順、溝通不暢,不僅會對執行工作造成很大影響,也會影響當事人權益的實現。爲進一步建立政府有力支持、社會積極配合的執行工作新格局,健全解決執行難問題長效機制,北京二中院以解決典型個案爲契機,向北京市某單位發送司法建議,指出問題,提出整治意見。
【建議】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建議函
(2012)二中法司字第3號
北京市某單位:
我院在辦理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財產保全案件以及以北京市某房屋爲執行標的的執行案件過程中,因貴單位在協助執行時出現的問題,造成我院與其他法院之間、我院受理的不同案件之間產生爭議,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難度。現將我院發現的主要問題告知貴單位:
1.我院在辦理財產保全案件時,請貴單位協助查封涉案房產,貴單位受理並認可我院爲初始查封后,又受理我院另一執行案件的關於將涉案房產過戶給第三人的申請,並將已查封財產過戶給第三人,造成財產保全案件查封財產被轉移的結果。
2.貴單位在受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朝陽法院)對被查封房產的繼續查封協助執行通知書後,爲朝陽法院簽收送達回證,並在送達回證備註中註明:“繼續輪候查封”,因朝陽法院對涉案房產是初始查封,我院對該房產是輪候查封,故我院經調取朝陽法院卷宗材料並向貴單位查詢後,認爲我院查封已變更爲初始查封,故依法啓動評估拍賣程序,造成我院與朝陽法院就查封財產產生執行爭議。
3.貴單位對涉嫌訴訟較多的房地產項目管理存在隱患,尤其是對多家法院輪候查封的房產,法院在查詢房地產項目情況及查封先後順序時,貴單位不能及時準確的予以回覆。
4.經辦人員業務能力有待提高,避免再次出現認爲案件只有法院之分,而沒有個案之分的錯誤認識。
針對以上問題,爲了保證法院關於房產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協助義務部門協助執行工作的有序開展,特向貴單位提出如下建議:
1.加強對法院查封財產的檔案管理。在接受法院協助將涉案房產過戶的執行請求或單位、個人的房產過戶申請時,首先覈實需過戶房產的權屬情況,經查實,確無查封等權利瑕疵情況存在後,再依據相應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2.明確簽收法院文件的規範要求。爲避免法院輪候查封順序不明的問題,應在簽收法院司法文書時,註明該查封的順序,如是輪候查封,應書面告知初始查封或在先查封法院的名稱,以便法院開展執行工作。如初始查封或在先查封均已解除或涉案房產已處理完畢,應該及時告知輪候查封法院,以保證法院及時瞭解查封財產的現狀。
3.重點項目設立單獨檔案。對於涉案較多、關係複雜、手續混亂的房地產項目,設立獨立檔案,以便法院查詢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統計,確保在協助執行過程中不出問題。
4.對業務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切實增強業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法律水平。
以上建議希望貴單位能夠予以重視,使我們在工作上能夠配合的更加緊密,望將整改結果函告我院。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效果】
該單位接到建議函後非常重視,專門召開會議討論研究,並第一時間與北京二中院進行了溝通。
隨後,該單位通過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向法院覆函,明確表示:一是感謝北京二中院對該單位工作的監督指導,該單位將加強管理,特別是對複雜查封項目的管理,加強對法院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好司法查封協助工作。二是爲了更快捷、準確地做好房屋查封工作,該單位將對司法接待業務人員加強培訓,提高工作能力,繼續完善房屋限制登記流程及手續。同時,該單位也向北京二中院提出了合理化建議:一是爲了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地保護,該單位建議儘早完成房屋登記系統與法院查封網絡的融合,以實現房屋登記信息資源共享。二是建議法院遇到同一案件涉及多套房屋的情形時,針對每套房屋單獨製作協助執行文書。
本次司法建議實現了多贏的效果。法院爲具體案件當事人解決了實際困難,當事人送來錦旗以示感謝;採納該單位意見完善了協助執行手續,確保了執行措施的及時有效。該單位進行了相應的內部整改,既規範了協助執行工作,也增強了工作人員協助執行的自覺性及義務性。司法建議還在法院與房地產管理部門之間建立起良好的溝通平臺,促進了執行聯動機制的完善,有力推動了反規避執行和強制執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