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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證據證明證人確實在事發現場,但如果因當時注意力欠缺,不清楚當時發生的情況,如果被要求出庭作證,胡亂應付的話會被認爲是作僞證,不去作證的話又會被法院採取強制措施,這不是左右爲難嗎?”刑訴法確定了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有觀點對此制度表示擔憂。本文圍繞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以期完善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保障證人的合法權益。
證人作證條款中“知道”的內涵
刑訴法第6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按照法律規定,“知道案件情況”是成爲證人的前提條件。如何理解“知道案件情況”對確定證人至關重要。按照詞彙的解釋,“知道”的本意是指“對於事實或道理有認識”。“知道”是人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的,屬於認識的範疇。
客觀事物固然是可知的,但必須建立在發揮主觀能動的基礎之上,所以在認定證人是否“知道案件情況”時,就需要明確一個邏輯前提:可知並不意味着必知。
證言形成過程的證人心理探析
客觀事物可知,但可知並不意味着必知,這爲避免亂“點”證人提供了參考。但有人在當時確實“知道案件情況”,在一段時間之後確實遺忘,那麼在這種情形下是否一定要將其認定爲證人,並強制其出庭作證呢?這需對證人心理進行分析。
證人證言的形成是證人主觀感性認識對客觀世界的反映,其過程遵循心理學和認識論的普遍規律。證人證言形成大致可以包括三個階段,即感知階段、記憶階段和表達階段。
感知階段,這一階段是認識活動的起點,也是一系列複雜心理活動的基礎。感知並不會一定對客觀事物進行全面準確的反映,它受感知能力、感知者心理傾向等因素影響,換句話說,感知會留存選擇性的信息。
記憶階段,是指人腦對過去經驗的保持和再現,是通過識記、保持、回憶三個基本環節在人腦中積累和保存個體經驗的心理過程。證人形成的記憶,並不會一成不變,由於人腦的更新機能,記憶會隨着時間的消逝而遺忘。
表達階段,指證人將自己對案件情況的感知和記憶通過口頭或書面語言的形式表述出來,以供外界感知或理解。由於個體表達能力存在差異,有人能夠全部準確回憶或再現當時的感知,有人只能把部分事實表達出來,而有些人由於語言表達不準確,可能造成表達與事實發生偏差。
通過證言的形成過程看,不管是留存選擇性信息、記憶遺失,還是表達能力限制,都是在不斷消損原本感知的信息。當信息消損到一定程度時,即使當時確實“知道案件情況”,但由於沒有及時把信息固定下來,證人已經無法把曾經記憶的信息表述出來,強制這樣的證人出庭作證,會造成證人難堪或證人權利被侵犯。
證人出庭作證的判斷標準
通過以上分析可發現,如果確認證人沒有嚴格標準限制,可能會造成對證人權利的侵犯。
那麼,對出庭作證的證人以什麼樣的標準進行認定呢?從證言的形成過程看,證言是一種主觀認識,外界很難準確判斷。如何使證言能夠被準確判斷,需要將信息客觀固化。即證人通過自身的信息表述方式把記憶的信息固定在外界能夠識別的客觀介質上,如文字寫書、錄音等。當把證人的這種主觀認識進行信息客觀固化後,這種主觀認識就有了客觀的物質表現,能夠向他人傳遞其需要表達的信息。如果傳遞出來的信息正是查明案件的所需,就可以確定此人爲案件的證人。所以,行爲人的信息客觀固化是確定證人的客觀依據。把信息客觀固化作爲確定強制證人出庭作證標準不僅能防止錯誤確認證人,也能防止法院濫用強制權傷及無辜。
因此,能夠出庭作證的證人比一般意義上的證人範圍更窄,出庭作證的證人應定義爲在刑事訴訟中因知道案件情況而通過信息固化方式表述出查明案件所需信息的人。
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
刑訴法第187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法院認爲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刑訴法第188條規定,經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根據以上規定,結合以上分析,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必須符合以下幾方面條件。
1.確定主體證人的客觀條件。證人知道案件情況且將知道的關於案件信息固化在客觀介質上,爲外界所能夠識別,而且客觀固化的信息正好是查明案件事實所需要的信息。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的前提是他們在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之前能夠清楚證言的內容。沒有客觀固化信息的存在,證言不爲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所瞭解,所謂異議更無從談起。
2.確定標的證言的適格條件。首先,證言被有權取證人員調取並用於證明案件事實,即證言進入到訴訟程序。其次,證言所證明的事實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再次,證言被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爲有疑問,並向法官提出,要求證人出庭接受詢問與質詢。
3.適用強制到庭的程序條件。法院認爲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已經得到了法院通知。
4.適用強制到庭的行爲條件。即證人拒絕出庭並且沒有正當理由。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