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月31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31日對外公佈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2月1日起施行。爲切實貫徹“一調一裁兩審制”的勞動爭議處理模式,防止大量勞動爭議案件未經仲裁便徑行進入司法程序,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案件有管轄權,則告知當事人向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仍不受理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