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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父親公司拒絕買單
本報訊(通訊員曹蕾)李女士向男友陳先生提出分手後,二人簽訂了協議書,約定陳先生可以獲得補償款200萬元,其中150萬元由李女士父親的公司承擔。然而,該公司不願承擔這筆費用,並把李女士和陳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撤銷該協議。
這家公司是李先生創辦的,李先生的女兒在公司擔任業務經理。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陳先生擔任公司執行經理,掌握公司的公章、執照等手續,並與李女士同居生活。2011年8月,李女士提出分手,陳先生多次發短信威脅李女士及其家人。二人分手時簽訂了協議書,並加蓋公司公章,內容爲“陳先生於2011年9月1日離開公司,公司作爲對其一年工作及其他損失的補償,補償其200萬元整,其中50萬元於2011年12月31日前由李女士個人償還,其餘150萬元補償款由公司按經營狀況逐年償還,還清爲止。”
李先生並不同意這份補償協議,於是以公司名義提起訴訟。該公司認爲,李女士和陳先生結束同居關係時簽訂的協議書缺乏事實依據,二人未經公司同意在協議書上加蓋公章,損害公司合法利益,要求撤銷該協議書。 J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