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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部:
早在2012年10月,某公司到一些高校進行招聘宣講,許多同學參與了報名並簽署了錄用意向書,緊接着該公司又和畢業生直接簽署了就業三方協議。一些簽約的畢業生還爲此放棄了到其他公司的面試機會,也放棄了考研和出國機會。但今年1月24日,學校就業指導老師通知他們,該公司將來校與簽訂了三方協議的應屆畢業生解約。目前,2013年研究生入學考試已結束,有的公司已招聘結束。一些同學質疑該公司解約行爲的合法性,該公司是否應該賠償相關損失?
高校應屆畢業生
公司的做法屬於違約行爲,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就業協議受法律保護
首先應當明確就業協議的法律屬性,是締約意向書、普通民事合同還是勞動合同?
衆所周知,高校應屆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由用人單位、學校和畢業生三方簽訂,一般包括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三方當事人基本情況,如甲方用人單位的名稱、性質及接收畢業生的使用安排意圖;乙方畢業生的基本情況;丙方畢業生所在學校的名稱、聯繫人等。二是協議的基本內容,包括甲方和乙方均已相互瞭解,自願達成協議,丙方經審覈同意乙方到甲方工作;三方中有一方要變動協議,需提前一個月徵得另外兩方同意,並承擔違約責任,向另兩方交納違約金。三是三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可見,就業協議並非締約意向書。
但三方協議也不是勞動合同。從表面來看,三方協議似乎與勞動合同非常接近,但兩者實則大相徑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而從實務操作來看,三方協議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就由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來取而代之。所以,三方協議並非勞動合同,只能是普通的民事合同。
準確地說,三方協議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爲簽訂勞動合同而訂立的預約合同。預約是當事人爲將來訂立一定合同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與預約合同相對應的爲本合同,是履行預約合同而成立的合同。就本案而言,就業協議的效力並不是確立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而是約定雙方當事人嗣後締結本約(即勞動合同)。因此,就法律適用而言,因履行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而不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公司拒絕履行就業協議是違約行爲
我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具體到本事件中,該公司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後,應當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地履行就業協議直至締結勞動合同,而不得藉口單方解約。
因此,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也就是說,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那麼,本案中的違約方應當承擔何種形式的違約責任呢?根據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從本事件反映的情況看,並不存在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定情形,故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給畢業生造成損失時如何賠償?
畢業生們可以與該公司協商,或者向法院起訴,要求該公司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其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失。根據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可見,賠償損失的範圍除了直接損失外,還應包括預期利益的損失。
據悉,日前,被解約的部分畢業生已獲得了幾千元的違約補償金,但同學們認爲,對於就業及考學機會的喪失,區區幾千元違約金是不可能彌補的。
本報法律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