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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了引起紀檢部門關注,從而徹查本市某公司,一女子僱用“水軍”,在網絡上大肆炒作該企業高管在國外項目投標過程中惡意競爭、給國家造成10億元損失的虛假消息。日前,該女子被北辰區法院以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2012年6月間,內蒙古一家企業的女職員袁某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並書寫了與其所在企業屬同一行業的本市某工程公司出現“碩鼠”、幾天內讓國家損失10億元的短文,其中載明該工程公司在國外項目投標過程中惡意競爭,公司高管從中抽成並中飽私囊,損害了國家利益。後來,袁某還花費數千元指使其在文學網站上結識的網友,以發一條給兩角錢的酬勞,僱用“網上水軍”在百度、新浪、搜狐、網易等網站的論壇裏發佈和轉載帖子,希望通過網上炒作引起紀檢部門的重視。
幾天後,該工程公司員工在網上發現相關信息,發帖人是匿名註冊,當時已經跟帖百餘人,轉發兩千餘次。由於公司投標金額是商業祕密,實際情況與網上發佈的相差很大,所指項目仍在洽談中,不存在所謂的中標結果和收取好處費等情況。該工程公司懷疑有人蓄意攻擊,利用不明真相的網民製造輿論,無奈之下向警方報案。2012年9月,袁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根據涉及中外企業提供的草簽合同等材料,警方證實,袁某等人在網絡上炒作的內容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其發佈的網上謠言詆譭了該工程公司的形象聲譽,影響了項目進展並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利用互聯網捏造並散佈虛僞事實,嚴重損害他人商譽的行爲情節嚴重,已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鑑於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後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對其從輕判處,故作出上述一審判決。(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劉志敏魏洪爽)
法律鏈接
《刑法》第221條規定:捏造並散佈虛僞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