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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問一個問題:銀行裏賣的投資產品(例如理財產品)是不是“零風險”?出於對銀行一貫的信任,加上以往違約的“黑天鵝”事件幾乎未有耳聞,大部分金融消費者將銀行賣的理財產品看成一種變相的存款,期望“旱澇保收”。銀行認爲,合同條款裏寫得清清楚楚,作爲一種投資產品,收益當然應該“隨行就市”,理財產品特別是浮動收益類理財產品也是如此。
但是,“黑天鵝”總有一天會不期而至。現在市場上的理財產品可大致劃分爲四大類,即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類、信貸類、存款類、權益類,在爲客戶提供了更多金融投資選擇的同時,也有一些產品本身就標明具有本金風險的。認識不一致,一旦非保本的產品出現了虧損,產生糾紛在所難免。
本週,上海銀監局披露了去年受理的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客戶投訴量數據。全年共收到各類投訴事項3239件,同比下降38.75%。按金融消費者投訴內容分,服務糾紛類佔比高達93.73%。其中,代理業務、理財產品類投訴佔比小幅提升,且較大程度地集中於代銷保險、理財產品的前期評估錯位、不當銷售、銷售誤導、售後服務滯後等方面。
銀監會主席助理閻慶民最近表示,理財業務發展也要堅持守住風險底線的原則,特別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充分披露理財產品相關信息,做到把風險揭示清楚。此外,當前銀行與保險、證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合作越來越多,需要積極加強監管。
個別銀行確實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風險提示不到位等不規範銷售行爲,以及違規開展“資金池”理財業務等問題,導致風險邊界模糊。“賣者有責”,這類責任,明顯應該銀行承擔。
管理好自己的投資,客戶也不能放鬆風險這根弦,這就是“買者自負”。不仔細閱讀合同就簽字付款,只認收益率無視風險提示,投資額超出個人的承受能力……這些都是理財的大忌,將來吃虧的還是自己。當然,客戶落筆簽字前,銀行的風險提示工作能做得再到位些,別怕客戶抱怨你嘮叨,多消除幾個糾紛隱患,善莫大焉。談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