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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不僅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而且將排除非法證據的時間提前到偵查階段,刑訴法第54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爲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這些規定對反貪偵查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務和挑戰。偵查終結前對證據合法性進行審查,能夠儘早發現和糾正偵查中可能出現的錯誤和問題,及時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方面具有重大意義。因此,在偵查階段建立對證據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工作機制不僅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檢察機關對自偵案件偵查終結前證據合法性審查工作是對偵查部門偵查取證工作的審查和監督,是檢察機關完善法律監督、強化內部監督的重要體現。結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刑訴規則),偵查終結前證據合法性審查工作主要應確立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審查模式
審查模式可分爲兩種:
第一種模式是在偵查期間,偵查人員依職權或依申請隨時進行證據合法性審查工作,審查內容包括偵查機關認爲有疑問的證據或相關人員申請排除的某些證據。
除偵查機關主動進行審查之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證人、受到非法取證行爲侵害的其他訴訟參與人亦有權申請對證據進行合法性審查。在其提出申請時,必須提供相關線索或證據。提出方式既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告知,偵查機關應當記錄在案。需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證人等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被告知有申請對證據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權利。
偵查人員可以在閱卷或會見犯罪嫌疑人時發現線索,偵查人員也可以通過其他人員反映情況獲悉可能存在違法取證的問題。犯罪嫌疑人等提出證據合法性審查申請的,則當然啓動審查程序,直接向偵查部門負責人彙報,不必經過批准,這既是爲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等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也是爲了使證據合法性審查工作能夠有效運行。
第二種模式是將對證據合法性審查作爲偵查終結前的必經程序。筆者建議在偵查終結前10日,偵查機關主動開展證據合法性審查工作,對全案所有證據材料和取證程序進行審查。
這兩種模式,前者及時、靈活,後者全面、系統,二者互相補充,筆者認爲應結合使用。
(二)審查主體
偵查階段證據合法性審查作爲一種內部工作,偵查部門是當然的審查主體。但對重大疑難問題,可以請偵監、公訴部門參加,聽取他們的意見。
偵查機關承辦人員對證據進行審查時,應遵循迴避和交叉原則。即不得審查自己收集的證據,如果人員較少,可以由共同辦理案件的偵查人員互相審查,或由偵查部門負責人指定非辦理本案的偵查人員進行審查。必要時可設置1至2名專門的審查人員,由辦案經驗豐富的偵查人員擔任,在案件偵查終結前對全案的證據進行審查把關。
(三)審查方式
依據刑訴規則第70條規定,偵查機關審查人員初步判斷可能具有非法性的證據,應通過了解情況、覈查訊問、查閱材料,向辦案人員詢問取證情況,調取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等方式進行審查判斷,且應將審查的記錄、詢問筆錄等材料保存,以便作爲說明證據合法性的依據。
(四)審查標準
如何區分瑕疵證據和非法證據,怎樣進行補救,涉及到具體的實體問題,總的來說,應當把握以下兩個大的原則:
一是對於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又不能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依法排除。
對於認爲客觀真實,但程序輕微違法的言詞證據,可以進行補正,如果條件允許,應重新制作。
二是對於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應根據其在整個證據體系中所起的作用,決定補充完善或重新取證。不屬於唯一性或不可再生性的證據,一般應當予以排除。如果是程序上的疏忽或過失,客觀上造成的影響不嚴重,在作出補正或合理解釋的情況下,不予排除。
(五)審查結果
審查人員經審查,對全案證據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是否需要補正或排除、如何補正或重新收集提出書面意見,經部門討論後由部門負責人決定。據刑訴規則第68條規定,在偵查階段,檢察院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及時進行調查覈實。第71條規定,檢察院調查完畢後,應當製作調查報告,根據查明的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後依法處理。
依申請進行的證據合法性審查工作結束後,應將審查結果和理由告知申請人。申請人不同意偵查機關審查決定的,可以向同級或上一級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反映,也可以在審查起訴以及審判程序中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
(六)審查後的糾正
對基於證據合法性審查工作作出的非法證據排除或需要對證據進行補正的決定,應當立即指派相關偵查人員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反饋;如果未能執行,應當說明未能執行的理由。
對被確定爲瑕疵證據、非法證據的,應責令收集該證據的偵查人員說明情況,違法情節輕微、證據可以補正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作者單位:河北省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