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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的處罰決定在審查後可撤銷、糾正
本報訊首席記者吳躍強昨天,記者從政府部門獲悉,《南昌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備案辦法》將從今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提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等四類重大行政處罰須備案審查。
據瞭解,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和重大行政強制決定。
《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是指下列行政處罰:縣(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的;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的罰款達到可以依法要求聽證的數額或者沒收相當於該數額財物的。
《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許可決定,是指下列行政許可: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爲需要聽證且涉及公共利益的;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延長辦理期限的。
《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強制決定,是指下列行政強制:縣(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強制拆除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的建築物、構築物的。
《辦法》提出,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報送備案,不按規定備案將追究責任人。備案審查機構對經登記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經審查發現有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建議作出機關限期自行撤銷、糾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執法決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作出機關應當在接到備案審查機構的書面意見後30日內,將處理結果報送備案審查機構;對備案審查機構的書面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備案審查機構提出異議,備案審查機構應當研究處理。
按照規定,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經備案審查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目錄在政府公報(政報)、政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上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