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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吳曉鋒邢東偉本報實習生翟小功
市民張偉通過抵押貸款的形式從銀行貸款購買了一套房產。前幾年,張偉都按時還貸。隨着物價上漲,張偉經濟也越來越緊張,到2011年末,張偉無力還貸。在連續9個月沒支付房貸的情況下,銀行將張偉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與張偉簽訂的貸款合同,並要求對張偉抵押的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庭審期間,張偉沒有答辯,也沒有參加訴訟。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張偉的行爲已構成違約爲由,判決解除銀行與張偉簽訂的《個人貸款合同》,張偉應當限期歸還貸款本金8萬餘元及利息,銀行對張偉的涉案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承辦法官表示,在司法實踐中類似的案件時有發生,面對這樣的情況購房者將承擔相關的法律和經濟後果。在本案中,合同簽訂後,銀行依約向張偉發放了貸款,但張偉已連續9個付款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根據合同法規定,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於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本案中,如果張偉無法償還房貸,法院將對該套房屋進行評估拍賣,其中涉及的訴訟費、執行費、拍賣費,評估費,公告費,這些額外費用都要從拍賣所得中扣除,並扣除銀行方面需要償還的部分,剩下的才歸張偉所有。根據拍賣的相關法規,拍賣的價格和平時的價格會不同,很可能給購房者帶來不小的實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