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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君楊華謝毅
爲了向“無抵押貸款”公司證明自己的實力,市民康某將自己的電話銀行綁定了“放貸公司”的手機號,不料,卡里的5.99萬元錢瞬間就被人划走了。康某認爲銀行工作人員沒有明確告知綁定號碼的風險性,將銀行告到法院。近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一審判令銀行賠償康某1.8萬元。
2011年11月,康某在急需資金週轉時,收到一條“無抵押貸款”的短信。他通過電話與對方商議貸款事宜,對方表示只要康某能證明自己有償還能力就行了。在“放貸公司”的要求下,康某到銀行辦理了一張儲蓄卡,並在開通手機銀行業務時綁定了“放貸公司”指定的手機號,還按對方指示設置了手機銀行密碼。當天下午,康某往銀行卡內存入6萬元錢,隨後查詢時竟發現其中的5.99萬元已被人通過電話銀行划走了。
康某稱,他存款時曾向櫃檯工作人員詢問手機銀行綁定別人的手機號是否安全,工作人員明確告知其變更密碼就安全了,並讓他在自助取款機上變更密碼。當時,他以爲通過自動取款機更改銀行卡密碼就安全了,並不知道銀行卡和手機銀行要分別設置密碼,而且手機銀行密碼只能通過櫃檯設置。因此,他認爲銀行工作人員沒有明確告知,銀行應承擔責任。
銀行辯稱,康某輕信無抵押貸款,把手機銀行綁定到不法分子的手機號上,並將手機銀行密碼泄露,導致資金損失,銀行無違約行爲,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爲,康某按照不法分子誘導,一步步地將賬戶、密碼等信息泄露,導致資金損失。他在並不完全瞭解手機銀行含義、功能及風險的情況下,輕信他人導致被騙,應對自己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銀行工作人員在回答康某的詢問時,既未詳細詢問康某的需求,告知手機銀行的風險,也未提示銀行卡密碼和手機銀行密碼要分別設置。另外,銀行在給康某開通手機轉賬的“高級版”手機銀行時,未明示具體內容,也未以適當方式提示和告知康某可限制日轉賬金額。顯然,銀行未嚴格履行告知義務,其服務存在明顯瑕疵。據此,法院酌情作出瞭如上判決。
判決生效後,法官向當事銀行發出了《司法建議書》。法官建議,銀行應充分宣傳新業務的類型、使用方法及風險,嚴格履行包括手機銀行“高級版”、“普通版”、“日轉賬限額”等內容在內的各項風險告知義務,並應以書面形式善意提示儲戶在辦理業務時謹防金融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