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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春運高峯期,丟失車票的情況便屢見不鮮,按照鐵路部門現行的規定,若車票丟失可進行“掛失補”處理。不少旅客覺得此“辦法”太麻煩了,建議程序簡化,專家認爲實名制後的相關規定有待修改完善。
實名車票只能“掛失補”
按照現行的“掛失補”原則,實名制車票丟失後,旅客可在檢票時間前20分鐘到售票窗口辦理掛失補辦手續,經車站確認後,須按原車票車次、席位、票價重新購買一張新車票。旅客持新車票乘車時,應向列車工作人員聲明;到站前經列車長確認該席位使用正常的,將開具客運記錄交給旅客。旅客應在到站後24小時內,憑客運記錄、新車票和購票時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至退票窗口辦理退票手續,按規定覈收補票的手續費。
按此規定,如果旅客繼續乘車,那麼通過“掛失補”的方式,旅客損失手續費。如果旅客不乘車,那就等於損失了一張車票錢。儘管通過各種渠道都能找到此票已購的證據,但按照目前《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旅客丟失車票應另行購票。
退票制度有待完善
實名制車票爲什麼丟了就不能退票?針對旅客關於退票的質疑,鐵路部門目前還沒有給出答覆。但不具名的鐵路系統人士告訴記者,實名制售檢票雖然已經實施,但在一些環節上,沒有相關的規定作爲依據,很多時候仍是使用非實名制時期的規定。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法律顧問邱寶昌律師覺得,車票丟失後無法退票屬於單方約定,肯定不合理。消費者實名制購票後,鐵路部門的網絡終端肯定會記錄消費者的信息,通過鑑別身份證號或其他證件號碼,通過終端完全可以查詢到消費者的購票記錄。如果車票遺失了,通過購票記錄和個人信息,車票是應該予以補辦,這個遺失往往是因爲消費者的個人原因,那麼就對鐵路部門造成了一定的利益損失,鐵路部門在一個合理範圍內收取手續費沒有問題。購票行爲發生後,消費者和鐵路的相關部門形成了一個消費服務的合同關係,雙方就應該按照相關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邱寶昌認爲,鐵路部門這種單方約定源自鐵路系統機制、機構不合理,政企不分導致了鐵路所出臺的行政規章時,並不站在公衆的利益上,而是讓鐵路成爲部分規則的受益者,實名制後的相關規定有待修改完善。本報記者軒燕龍J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