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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中介”是介於政府、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之間的組織,專門從事協調、評價、聯繫等專業性服務活動。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卻在辦案中發現,社會轉型時期,一些中介組織與行政權力之間出現共謀腐敗的現象,部分中介淪爲“腐敗中介”,成爲少數政府工作人員受賄的“灰色通道”。
市檢察院預防處透露,2008年至今,本市查辦此類案件86件96人,其中受賄案件54件、貪污案件12件、行賄案件12件、挪用公款案件4件、私分國有資產案件3件、單位行賄案件1件,集中在招商引資、資產管理、醫藥衛生、勞動保障、金融信貸、行政執法、設備採購、工程建設、拆遷安置、房地產、科技項目資金補貼等“熱門”領域。
從86案中分析,“腐敗中介”有三大共性。其一,中介組織工作人員利用與特定政府管理部門的密切關係,搭建賄賂通道。有的中介機構本身從行政機關分離或者事業單位轉化而來,有的中介組織人員曾經有國家機關工作經歷,或長期從事相關業務,很容易打通環節違規操作,這些“權錢交易”大多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比如一家房地產諮詢公司法定代表人呂某,爲使住宅房工程項目通過規劃部門的驗收審覈,利用原先在規劃系統工作時積累的人脈關係,向有關人員行賄,還篡改項目竣工測繪報告使該項目通過審覈。
其二,代理性和信息性中介組織往往“主導”行賄,把國家工作人員拖下水。比如海關工作人員曹某利用自己負責受理出口報關單證的申報、對報關單證和數據進行審覈、放行、對有關商品進行布控查驗等職務便利,採用不查驗或少查驗的方式,爲相關業務單位在出口報關業務中牟取利益,使所報關的貨物違反海關出口規定順利過關,由此多次非法收受這些單位工作人員給與的賄賂款共計187.8萬餘元。
其三,某些中介組織在國企改制中隱匿或幫助他人隱匿國有資產進行貪污。一些資產評估、審計等鑑證性中介組織在資產管理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但其中少數利用其專業素能侵吞或幫助他人侵吞國有資產,謀取私利。比如一家諮詢服務有限公司爲了得到國企改制中的“諮詢服務”業務、讓所負責的企業快速獲批,與有關國資監管部門負責人事先密謀,採用虛假投資入股、以股份分紅的形式,向這名負責人行賄106萬元。
不難看出,這些中介機構本身就是一些政府部門或其下屬單位改制而來,與政府部門關係密切。他們利用熟悉業務流程和信息壟斷的優勢,爲權錢交易穿針引線,成爲腐敗重要推手。此外,中介市場尚不成熟規範,缺乏有力監督,客觀上導致了某些中介市場充斥潛規則交易的無序狀態。
一方面,檢察機關要堅決查辦案件,防止“腐敗中介”趨勢蔓延,另一方面,還要通過制定中介行業規範等做法,從源頭上堵住犯罪蔓延趨勢。規範中介組織應該從國家層面制定法律法規,通過提高設立中介組織的門檻、出臺中介人員資格認定,建立健全中介組織誠信檔案和信用評級制度,理順登記機關和各業務主管部門監管職責等做法,促進中介組織及中介活動健康發展。
(來源:國家預防腐敗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