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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杜鵬,天津市人民檢察院二審監督處抗訴科科長,在這個崗位上已工作了16年。二審監督部門聽起來讓人感覺陌生,但卻是我國刑事訴訟體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環,也是檢察機關極爲重要的公訴部門。衆所周知,我國的刑事審判是兩審終審制,而杜鵬所在部門承擔的職責就是由本市兩個中級法院一審判決後的上訴、抗訴案件以及一些審判監督案件。杜鵬所接觸的案件都是一些大案、要案,包括殺人、搶劫、販毒、爆炸等刑事案件,都是些百姓眼中人命關天的重要案件,涉案人員一審判決的刑期多在無期徒刑以上,部分被告人的一審刑期爲死刑。本市大多數死刑案件都要經他所在的這個部門辦理。人命關天,事關重大。認識到自己工作的重要與特殊,杜鵬和同事們依法在事實和證據上嚴格把好這最後一道關口,杜絕一切錯案。十幾年的工作,杜鵬以其一貫嚴謹審慎的精神,受到各方面的好評,曾兩次榮獲三等功,一次二等功。很多辦案人員都認爲,公訴人員也要有自己的情感和價值判斷,不能成爲呆板的辦案機器。杜鵬卻認爲,面對人命關天的重大案件,自己必須要像機器一樣嚴格按照法律的固定程序工作,不能有任何超越法律的“自由發揮”。案件來了,案卷要看透,事實要搞清,證據分析要嚴格,同時認真提訊被告人以掌握更多的案件信息,這樣機械化的程式必須堅持。
女孩被姦殺後浮屍水溝僅血型一致怎能認定殺人犯?
被告人趙力在被人民法院認定犯下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時,剛滿18歲。被害女孩名叫張桐。
張桐於1989年5月24日離家,28日她的屍體在一條水溝內被發現。公安人員從其體內留存的男性精液提取物中,鑑定出嫌疑人的血型爲B型。據被害人張桐的一名同學回憶,被害人曾說有個男朋友叫趙軍。公安機關根據這一線索,通過排查找到了趙力,發現趙力確與被害人張桐有明信片和書信來往,血液鑑定爲B型,由此認定趙力就是被害人張桐的男朋友“趙軍”,案發時兩個人發生性關係後產生口角,趙力一怒之下將張桐頭部按在水溝內溺亡。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力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趙力的父親一直不服判決。時間到了1998年,當時杜鵬所在的公訴處抗訴科受理了趙父的申訴,經過對案卷認真的審查,發現此案存在很多疑點。
首先,證人指認罪犯證詞的可靠性值得推敲。被害人同學在證言中表示並不認識趙力,她只是聽被害人張桐提起過她的男朋友叫趙軍,曾見過趙軍一面。公安部門開始排查被害人周圍的人並懷疑趙力即是趙軍,隨後安排被害人的這名同學對嫌疑人進行辨認。該同學雖然見過趙軍但不是很熟,印象裏趙軍留了個“爆炸頭”。公安部門找了4個人來接受辨認,但其中只有趙力一個人的髮型因是天然捲曲,近似爆炸頭,這名同學於是指認趙力爲趙軍。可是辨認後,證人解釋自己有200多度近視,辨認趙力就是趙軍也只有“六成把握”。與此同時,趙力的供述本身前後也存在很多矛盾。被害人張桐的父親提供的兩張明信片,是趙軍郵寄給張桐的。公安機關認定,這兩張明信片是趙力所寫。可是,趙力開始表示並不認識被害人張桐,也不承認寫過明信片,後來卻供認與張桐認識。從時間上分析,張桐的同學證明與張桐在當天21時在橋下分手,當時張桐說自己要回家。所以作案時間無法確定,也無證據證明趙力在案發時曾與被害人見過面。
此外,在案發現場,被害人下體是裸露的。在公安機關提供的供詞上,趙力說將被害人的內褲扔在一個糞堆上,但事實上這條內褲沒有在糞堆上,而是在100多米外的蘆葦塘裏被找到。與此同時,公安機關找到了趙力供述案發當天所穿的鞋子,通過對鞋底的鑑定,說明證物鞋上的泥土與現場溝底、溝坡的泥土差別較大。同時通過對明信片上的筆跡鑑定顯示,明信片上的字並不是趙力所寫。而且一般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人應指認犯罪現場,但本案是在案發10個月後重新補充指認的,杜鵬認爲這份證據並不客觀。杜鵬分析認爲,被害人體內的男性精液鑑定血型爲B型,儘管與趙力的血型一致,但這只是一個線索,並不像DNA鑑定具有同一性。
在經過審慎分析後,杜鵬對這幾份關鍵證據重新進行了分析論證,在報經領導同意後,杜鵬在審判監督程序出庭時代表檢察機關提出了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被告人有罪的意見。最終,市高級人民法院於1999年12月宣佈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案件系趙力所爲,對趙力予以無罪釋放。
杜鵬說:“這起案件發生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儘管過了多年,我還記憶猶新。趙力的父親在得知自己的孩子犯罪後始終不能相信。我依然記得趙力的老父期盼的眼神和執着的目光。他的話不多,但在判決宣告後始終沒有放棄爲兒子申訴。當我見到趙力父親的時候,我難以相信這是一個剛剛50歲的人,因爲他的頭髮已經全白了。在法院終審宣判趙力無罪的時候,這位年過半百的父親給我深深鞠了一躬。”
杜鵬這樣對記者說:“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偵查條件和鑑定水平比起現在來差很多,當時還無法檢測DNA。趙力的案件可以說是極爲個別的個案,實際上,司法機關還是做到了‘疑罪從無’,在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情況下,對趙力予以釋放是恰當合理的。我們只能盡力還原案件的真相,但有時限於證據和偵查條件,我們卻無法還原歷史的原貌。”
洗浴中心男子被捅死幕後指使者豈能論以“打架鬥毆”?
2009年,在本市的一家洗浴中心發生了一起殺人案。被告人林清因被害人孫濤曾經對自己出言不遜懷恨在心,於是林清找到了自己的朋友齊平和徐海,三人帶着棍子等兇器打算報復孫濤。出發前,老到的林清突然意識到孫濤在洗浴中心,如果用棍子打其實並不方便,於是決定乾脆用刀子捅。林清和徐海一起駕車把準備好的刀子給齊平送了過去,並囑咐齊平如果用棍子打不方便,就直接用刀捅,說完就開車離去。齊平在找到被害人孫濤後竟真的直接用刀把孫濤捅死了。公安機關很快把包括林清在內的幾名涉案人員先後抓捕歸案。然而,一審法院判決中並沒有將林清認定爲主犯,僅把捅死人的兇手齊平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重刑,林清和徐海僅以聚衆鬥毆罪分別被判處10年和6年的有期徒刑。
一審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提出了抗訴,案件被移送到市檢察院。杜鵬對這一審判決進行了認真的分析,認爲對林清的犯罪定性及量刑均存在明顯問題。杜鵬認爲,用刀捅被害人正是林清提出並授意齊平完成的,並且林清、徐海二人開車把刀送給齊平,並囑咐齊平“直接用刀捅”。按照法律規定,齊平殺人的犯罪行爲是在林清和徐海的犯罪故意之內的,他倆應當對這一故意殺人的行爲負有責任,並應判處相應的刑罰。由此,杜鵬認爲該判決明顯不當,在院領導的支持下支持了一審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終審人民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改變了對林清、徐海所犯罪行的定性,除齊平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外,認定林清和徐海亦有殺人故意,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林清無期徒刑,徐海有期徒刑15年。
他是聰明人,又是“仗義人”全國首例票據詐騙案被告人獲死刑
這是全國票據詐騙判死刑的第一案。李明是生意人,與許多公司有業務和資金往來,李明知道某些公司在銀行存有大量資金,又瞭解這些公司的印鑑,就去做了一些虛假印鑑、憑證和支票,去銀行提取這些公司的錢。上個世紀九十年代,銀行在管理上存在一定漏洞,並且驗證手段相對落後,李明得以成功地從銀行騙走大量金錢,累計達6000多萬元。
後來失主發現自己存在銀行的錢不翼而飛,找到銀行,銀行才發覺並報案。通過查找支票入賬的賬號等線索,公安機關找到了李明。當時李明早因爲出手闊綽在社會上小有“名氣”,被大家稱作“李總”,哪個哥們兒朋友缺錢都會找到他。
據杜鵬回憶,當公安機關找到李明的時候,6000萬元的贓款所剩無幾,或者被揮霍或者借給了熟悉和不熟悉的所謂朋友。李明在到案後這樣說,“騙錢死不了,頂多坐幾年牢”。因此在一審法院判決其死刑立即執行的時候,李明立即提出了上訴。案件由一審進入二審階段,杜鵬則是李明案件的二審檢察機關承辦人。杜鵬介紹,當時票據詐騙罪需要具備兩個要件纔可以對當事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是案值數額特別巨大,二是損失數額特別巨大。據杜鵬回憶,當他提訊李明時,這個僅有20多歲的小夥子言談話語中透出一股聰明和霸氣,他不停地訴說着自己的優秀成績,在生意場上打下的一片天地。但在杜鵬問起所騙的6000萬元錢的下落時,李明卻一言不發。李明是個好面子的人,誰提出有困難借錢,他都鼎力相助;李明是個看上去很聰明的人,但這種聰明卻把他拉入了不可挽回的深淵。李明懇求杜鵬,希望能給他一些時間,贓款除了自己揮霍的以外,借出去的錢都能還回來,損失能夠減少很多,因爲他不想在20幾歲時就結束自己的生命。杜鵬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延長了案件辦理時間,主要目的還是希望李明能夠儘快把所騙的錢還上。如果李明能夠將騙走的錢還上,既可以爲國家挽回損失,同時也可以依法減輕他自己的刑罰。可是,時間一天天過去,杜鵬也與李明的律師聯繫,由律師幫助李明聯繫那些找李明借錢的所謂的朋友和熟人。但等了半年多的時間,許多借款人都石沉大海,大部分損失仍未能追回。帶着失望與懺悔,李明最終離開了這個世界。
是用磚頭“砸”而非用磚頭“扔”縝密推斷出兩殺人犯的“虛假自首”
去年,杜鵬等在審理其他案件時發現了一起以虛假口供騙得從輕判決的案件,爲此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此案中,被告人名叫宮傑和孫軍。去年6月份的一天,宮傑與被害人白剛發生口角,宮傑就叫上孫軍找到被害人,將被害人帶上車拉到郊區的一條小路上。被害人意識到事情不妙,便打電話求助,但被宮傑奪過電話扔掉。隨後,宮傑和孫軍便開始毆打白剛。將白剛打倒在地後,孫軍拾起路邊的地磚猛擊白剛的頭部,導致白剛顱腦損傷死亡。後來,宮傑聯繫自己開辦企業的妹夫,請他出面了事兒,先後賠償了白剛家屬近百萬元。知道被害人已死無法對證,宮傑、孫軍二人與宮傑的妹夫商量串通口供,然後前去自首。他們兩人向公安機關交代罪行時,將殺人經過說成是因爲被害人白剛拿磚先砍他們,他們搶下磚回扔過去,結果碰巧扔到了白剛的頭部才致其死亡。
因爲自首是法律規定從輕處罰的情節,而且用磚扔人的行爲只能認定故意傷害罪。由此,“扔磚”致白剛死亡的孫軍僅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指使者宮傑則被判了7年有期徒刑。即使這樣,這兩名被告人居然上訴,二審法院將宮傑改判爲5年。此案的主要事實,屍檢鑑定報告和被告人“自首”的供述存在很大矛盾。屍檢鑑定是被害人頭部受多次重複打擊致顱腦損傷致死,而兩名被告人的自首供述只扔了一下磚,意外打在白剛頭上導致死亡。
杜鵬是在審理另外一起案件時發現此案的。因爲判決已經生效,必須慎重對待,於是,杜鵬把原來的案卷、所有涉案人員一一找來重新審覈取證。最後,依據大量證據認定被告人宮傑和孫軍的供述是虛假的,因而認定其自首行爲無效。該案中兩名被告人爲了避重就輕串通好口供,是虛假的自首。於是,檢察機關啓動了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撤銷了已經生效的判決,重新審理,按照故意殺人罪判處兩名被告人無期徒刑。(文中涉案人物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