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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張小亮等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採取竊取、欺騙等方式,最終將屬於酒店的名酒佔爲己有。可能很多人會認爲張小亮等人有祕密竊取的行爲,應該屬於盜竊罪。但事實上,在本案中,盜竊只是職務侵佔的一種手段。張小亮對酒店名酒直接負有管理、調配、處置權;張紅和小朱作爲餐飲經理和三樓中餐廳經理,也間接地對酒水倉庫擁有調配、管理權限;而作爲酒店的服務員,在酒店繁忙時和工作需要時,也對餐廳酒水擁有臨時的實際控制權。所以,他們對名酒的侵佔,都應該認定爲職務侵佔罪而不是盜竊罪。張小亮等人因爲一時的貪念,罔顧法紀和道德,背棄了自身的責任和良心,最終落得個鋃鐺入獄的結局。這也警示大家,常思貪念之害,決不可因爲一時的貪念而背棄自己的原則和底線。即使憑藉一時的僥倖,逃過了衆人的眼睛,但最終也逃不過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