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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春運動車上低價盒飯幾乎買不到,僅提供35元、40元的高價盒飯(據1月31日《現代金報》)。
網友魏文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物價法也規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像部分動車這樣,一盒幾元錢的盒飯賣到三四十元,銷售價格至少是進價的5倍以上,顯然有違公平、誠信的定價與交易原則,是對於廣大鐵路旅客消費權益的公然侵犯。某些動車上僅提供高價盒飯的現象,顯然與火車餐車被承包有關係。相關企業承包後,必然要最大限度地謀取利潤,而由於承包火車餐車的,一般都與相關領導關係密切,相關領導與管理部門自然也就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會動真格進行管理。
鐵路客運屬於一種普遍服務,目的是爲了讓國民便利、廉價出行。因此,相關鐵路管理部門當叫停部分動車對外承包餐車的做法,改由鐵路企業按照非贏利原則以成本價對盒飯定價,或者規定具體的贏利額度,以合理價格向旅客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