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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各地公安機關屢屢破獲製售假藥案件,一批不法分子紛紛落網。此舉有效地淨化了藥品市場的環境,保護了人民羣衆的切身利益,可喜可賀。
然而,我們在慶幸自己免受假藥侵害的同時,是否需要認真思考一個問題:製售假藥違法行爲何以如此猖獗?對這個問題,有人歸於利益驅動,有人矛頭指向地方保護,有人責怪各執法部門協調不力,還有人抱怨缺乏相關警示……。筆者認爲,製售假藥猖獗的根源是懲罰過輕。
製售假藥是一種謀財害命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爲,其結果直接危及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但是,對製售假藥違法的犯罪行爲,刑法上一直存在着量刑偏輕的情況,致使製售假藥犯罪活動成本過低,難以實現打擊違法分子囂張氣焰、懲罰犯罪的目的。2011年2月,我國刑法對生產、銷售假藥罪作了較大修改,減低了本罪的入罪門檻,增加了可操作性。《刑法修正案(八)》第23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但是,這樣的條款似乎仍然無法彰顯國家懲罰醫藥領域嚴重犯罪行爲的決心,客觀上造成製售假藥者對法律毫無敬畏之心。
對比一下,刑法對同樣是危害生命的涉毒犯罪懲罰就嚴厲得多。刑法第347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試問,製售假藥的犯罪行爲有哪個不超過1000克的?大規模的製售假藥行爲坑害了多少人的生命,掠奪了多少人的錢財?正是在這種“有販毒利潤、無販毒風險”的暴利驅使下,製售假藥者纔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幹盡傷天害理、喪盡天良的勾當。
治亂須用重典。只有首先在立法層面上傳遞出明確的信息,加大對製售假藥違法犯罪行爲的懲罰力度,再輔以操作性強的司法解釋及執法部門的到位執行,才能真正有效地震懾製售假藥違法犯罪分子,讓大家從此遠離假藥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