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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吳少敏)在東莞工作的民辦學校教師,參加教師招聘爲何要出具“民辦學校同意報考證明”呢?針對近日市教育局發佈的2013年教師招聘公告,東莞部分民辦教師提出疑問:設置“民辦學校同意報考證明”的門檻,是否有失公平呢?
市教育局有關負責人迴應說,此規定主要針對“在市內民辦教育機構工作且在合同期內的人員”,目的是保障教師應聘的權益,也兼顧到學校的“公平性”。因此,希望雙方能夠互相理解,做好相關的協調工作。
開“證明”有失公平?
網友“我是熊貓人”說,好不容易又等到公辦教師招聘了,可一看到“在東莞市內民辦教育機構工作且在合同期內的人員報考須提供單位同意報考證明”的限制,心又涼了一半。
他困惑地說,在東莞工作的民辦教師,爲什麼要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民辦學校,是否會給教師開出“同意報考證明”呢?東莞的民辦教師大多是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和部分高收費民辦學校服務的,也是教師的重要組成部分,爲什麼不能換回一次公平的考試機會呢?
記者瞭解到,近幾年來,東莞的公辦教師招聘的要求中,複審環節提交的材料就包含了“在東莞市內民辦教育機構工作且在合同期內的人員報考須提供單位同意報考證明”。這也引起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有民辦學校不願開證明,使教師與學校的關係十分緊張。
雙方要相互理解
對此問題,教育局有關負責人迴應說,依照《教師法》、《勞動合同法》等規定,在民辦學校和教師簽訂勞動合同的合同期內,雙方都有義務受到合同的制約。
倘若教師單方提出終止合同,那麼最終只能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才能得到解決。換位思考一下,對民辦學校而言,一位教師突然離職了,要去哪裏找替代的教師呢?可以說,教師沒說一聲,就離職到了公辦學校,這對民辦學校也是不公平的。
他建議說,民辦學校和教師都要相互理解。民辦學校有教學的任務和壓力,需要比較穩定的教師隊伍,而教師通過努力,成爲公辦學校的教師,也不容易。所以,雙方要儘可能心平氣和地溝通,做好相應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