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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女子和丈夫因感情不和分居三年,但當她再次回家時,卻發現車子和房子已被丈夫賣掉。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女方離婚訴請;同時,因男方不能舉證證明賣車、賣房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判令其給付女方一半。
陳萍和林軍1998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不到半年就登記結婚。婚後初期,二人感情尚可;女兒出生後,二人又買了房和車,小日子過得挺滋潤。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二人的問題漸漸顯露出來。由於婚前了解太少,且各自父母在不同的城市,他們經常因家庭瑣事吵架。林軍是一名司機,得在外面跑長途,而陳萍因為工作也時常不能照顧女兒。二人互不相讓,矛盾昇級,林軍對陳萍大打出手。2009年年底,陳萍離家出走回到家鄉。
分居期間,林軍因失業沒有生活來源,便背著陳萍賣掉了汽車和房子,得到100萬元。2010年春和2011年冬,陳萍兩次起訴離婚,均被法院駁回。2012年秋,陳萍第三次將林軍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女兒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並依法共同分割賣車、賣房款100萬元。庭審中,林軍辯稱,陳萍三年來沒有盡到撫養孩子的義務,因此孩子應由男方撫養,女方每年探視兩次;100萬元是在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現已全部花光,不同意分給陳萍。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系自主戀愛、結婚,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本應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共同維護夫妻關系的和睦;但雙方未能妥善解決矛盾,現原告起訴離婚,被告表示同意,說明雙方感情已破裂;被告要求撫養婚生女且原告每年探視兩次,原告認可;被告主張100萬元已全部支出,因其未能舉證證明該支出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法院對該主張不予采信。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原、被告離婚;女兒由被告撫養,原告每月給付撫養費400元至其獨立生活之日止,原告每年探視女兒兩次,探視時間、地點、方式由雙方自行協商;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給付原告50萬元。(記者解金釗)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