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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男子使用已註銷的汽車維修中心的場地修理汽車,但不幸發生火災,將送修了一輛三菱帕傑羅及其車上電臺、海事衛星電話和GPS定位系統全部燒燬。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場地擁有者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萬餘元,維修者承擔連帶責任。
劉某和張某系夫妻關係。某汽車維修中心爲劉某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王某自2008年起租用該汽車維修中心的場地從事經營,主要業務是維修汽車業務閘箱和變速箱。2012年1月,一家單位將出現故障的三菱帕傑羅汽車,送到該中心進行維修。該車由王某接受,進行檢測後,告訴這家單位的人員,維修需要幾天時間。但該單位人員沒等到接收汽車,就被告知,因修理中心發生火災,三菱帕傑羅汽車及其車載設備被燒燬。該單位人員聽後十分痛心,這輛汽車購買時享受優惠,但仍花了21萬餘元。爲了挽回損失,該單位將劉某和張某起訴至法院,並將王某列爲第三人。
這家維修中心早在2011年就註銷了,但註銷後該中心仍以原名稱進行經營。在庭審過程中,本案的兩位被告以及第三人在對於誰該負責該汽車維修中心以及此次火災造成的損失產生分歧。劉某認爲,該汽車維修中心在註銷後已交由王某打理,自己不再收租金,就無需對其負責。被告張某認爲,維修中心一直是劉某經營,與她沒有關係。王某表示,他從2008年開始租用維修中心的後院從事經營活動。後來因爲該處準備拆遷,後院不能繼續經營,所以他使用維修中心的機器,但維修中心不再向他收取費用。
原告將車輛交給他維修,並直接開到維修中心的車間。汽車未修好就發生火災,造成汽車燒燬報廢。現在他沒錢,同時認爲火災是在維修中心發生的,被告夫婦也應該承擔責任。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表示不申請對涉訴車輛毀損時的價值進行鑑定,故該車毀損時的價值由法院酌定爲7萬元,車上設備燒燬時的價值爲4萬元。
法院在審理後認爲,被告張某與劉某雖系夫妻關係,但被告劉某在該汽車維修中心註銷後繼續經營併發生火災,現無法證明該汽車維修中心繫被告夫妻共同經營,不宜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故被告張某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三人王某對涉訴車輛負有保管義務但未對涉訴車輛妥善保管,故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文中人名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