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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劉月塗浩)原本市平谷區平谷鎮某村黨支部副書記、村委會委員王小芹截留、冒領低保金,涉嫌犯貪污罪被提起公訴。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終審裁定駁回王小芹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判處王小芹7年有期徒刑的判決。
王小芹在1999年至2010年擔任村黨支部副書記、村委會委員期間,在協助人民政府管理民政、社保工作的過程中,利用負責本村低保資金申請、發放的職務之便,違反上級規定未對本村低保情況進行公示,隱瞞部分村民享受低保的事實和發放標準,截留或冒領7戶村民的低保金共計9.1萬餘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王小芹不服,上訴至二中院。二中院經審理認爲,王小芹作爲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利用其協助人民政府管理民政、社保工作的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懲處。原審法院根據王小芹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所作出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