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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周斌
近年來,互聯網因其快捷、方便、省錢等優勢受到廣大網友青睞,成爲購買春節年貨的重要平臺。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近日通過調研發現,網店賣家魚龍混雜,以次充好、虛假宣傳、霸王條款等坑害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房山區法院長溝法庭副庭長盧濤今天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了4個典型案例,以此爲消費者網購年貨支招。
約定管轄法院便於訴訟
【相關案例】小雪在一家購物網站訂購商品之後,網站以該商品過於熱銷,供不應求爲由撤銷了小雪的訂單。在要求該網站履行合同遭拒後,小雪決定向法院起訴,卻不知該向哪家法院提交訴狀。
【法官提示】該糾紛屬於因網絡購物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於網絡購物跨區域性特徵,消費者往往難以得知商家真實的公司住所地或註冊地。另外,一些網絡經銷商還會在消費者註冊會員、購買貨物時,以格式條款約定由該網站所在地法院管轄,甚至是通過仲裁解決糾紛;消費者一旦起訴,需要到外地訴訟,甚至因仲裁約定而不被法院受理。
【法官支招】消費者網絡購物前,可向網站註明的經營地工商部門查詢商家的公司註冊地或實際經營地。同時,網購時也可以事先約定好遇到糾紛時的管轄法院,並儘量選擇自己方便訴訟的法院。
保留與銷售商聊天記錄
【相關案例】小陳在化妝品專賣網站購買了十餘套面膜及其他護膚品。到貨後,小陳發現商家涉嫌虛假宣傳,產品說明書中沒有提到商家在網站中宣傳的具有“美白祛斑”等效果,而商家不同意退貨。小陳打算提起訴訟,卻不知提交哪些證據。
【法官提示】當前,一些網絡銷售商爲了吸引消費者,過分誇大商品功能,甚至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一旦發生糾紛,由於網絡交易合同電子化以及證據多由網絡銷售商掌握,且很多消費者並未意識到可能發生糾紛,導致維權時難以有效收集、提供證據。
【法官支招】消費者消費時應索要發票,並注意保留與網絡銷售商的聊天記錄、電子交換憑證、物流取貨單據等證據。如網絡銷售商在網站上作出一些承諾,或者通過網站對其產品作出的宣傳、介紹與產品實際嚴重不符,建議消費者請公證機關對這些網頁內容進行公證,將其作爲索賠的有力證據。
霸王條款訴訟確認無效
【相關案例】小杜通過網絡團購了一款促銷攝像機,到貨後發現拍攝畫質特別差,打算退貨。但商家稱,在小杜下訂單時,已經通過彈窗形式向其告知了交易合同條款,明確約定:售出產品只換不退。且只有小杜選擇點擊“我同意”之後,該訂單纔會成功生成,因此不同意退貨。
【法官提示】當前大多數商家都要求消費者必須經過網上註冊、並同意其提前制定的交易協議後方可成爲網站會員,否則不具備交易資格。一些商家便在這些合同中作出一些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以此來減輕、免除其義務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權利,達到規避法律責任的目的。
我國法律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同時格式條款應該醒目,並應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否則該條款不能作爲合同條款。
【法官支招】消費者要仔細閱讀相關合同條款,對於諸如“只換不退”、“單方任意解除合同”等“霸王條款”要敢於說不。因“霸王條款”權利遭受侵害的,可向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也可通過訴訟要求確認該條款無效,並請求損害賠償。
商家騷擾應當及時報警
【相關案例】小趙在購物網站買了幾件新年唐裝,收到衣服後發現其中一件衣服與選的不符,遂與商家進行交涉。在交涉過程中對方言語比較粗俗,小趙與對方進行了對罵,並在購物網站上給對方“差評”。從此,小趙的手機每天接到成百上千個騷擾電話,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的工作生活。
【法官提示】商家提供的商品與約定不符,且在溝通時辱罵,消費者者給其“差評”是正常行使權利。商家用“呼死你”進一步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僅違約,更屬違法,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通信自由等權利。
【法官支招】在網購過程中,消費者對商家的服務或者產品不滿意時,應及時與商家進行溝通,在溝通中如果矛盾進一步激化,應積極尋求網購服務平臺相關工作人員參與協調。如果遇到類似“呼死你”一類的侵權行爲,應當及時報警,由警方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法規,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本報北京2月7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