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儘管測謊結論在我國尚未歸屬於法定直接證據,但根據現有的證據規則,並不影響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將測謊結論作爲輔助參考。也正因此,杭州的王立仁把找回457萬元欠款的希望寄託在向法院提出的測謊請求上。
欠款羅生門
王的案件緣於熟識好友的起訴還錢。2012年1月,在杭州從事園林綠化工程的王立仁意外地收到一份來自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的傳票。其熟識的朋友葉某將他告上了法院,討要欠款457萬元。
原來,多年來因工程建設需要,王立仁時常找民間放貸人借款以週轉資金,也由此與葉某等人有着長期的經濟往來。在王立仁眼裏,兩人的關係一直不錯,所以此次當了被告,令他深感詫異。更讓他想不通的是,王立仁說,所涉及到的相關款項早已結清。
葉某此番據以提起訴訟請求的一份關鍵證據,是王立仁於2009年4月28日簽字確認的一紙《借款合同》。
王立仁承認,這份借款合同確實訂立過,“作用僅爲對方做賬需要,並不是有過真實的借款”。王立仁記得,在這份合同訂立之前,他陸陸續續向葉某、吳某等人借款並相繼予以還清。2009年4月28日,對方提出“要做賬”,但借條太多,所以建議他寫一張總的憑證。“於是,收回了之前全部的15張借條,同時出具了一份總額爲457萬元的借款合同和收據”。
在之後超過兩年半的時間裏,王立仁說,他和葉某之間相安無事,葉某從未提起他有這筆欠款。
如今,明明早已結清的457萬元款項,葉某卻起訴追討,王立仁自是感到十分的憤怒:“等於要我還兩遍”。但讓王疑惑的是,由於欠款已經還清,對方早將借款合同歸還,現在又是憑着什麼提起訴訟呢?事後,他翻出自己收回的借款合同,方纔發現,竟是一張複印件。而對方據以起訴的那份合同,後經認定確屬原件。
“將複印件當原件還給我,看來是早有預謀的。”雖然幾經溝通交涉,但葉某依然堅持存在這筆欠款。王立仁說,由於對方持有原件,在接下去的訴訟中,他的處境當然不利。
法庭上,葉某對於王立仁的說法均予以否認。他認爲王無法證明其已經還款的事實,本案的借款合同原件也不應當由王持有。法院審理後也認爲,由於葉某持有的借款合同與收條是原件,且王立仁無法證明相關匯款爲還款,故其抗辯意見不能成立。
2012年9月7日,上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王立仁歸還457萬元欠款並賠償44萬餘元違約金。
王立仁不服判決,上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提出了對雙方測謊的申請。他認爲,一審判決的惟一依據,是留在葉某手中的一份借款合同,直到二審,葉某也未能提供雙方借款往來的詳細原始記錄,借款合同在案中只是一份孤證,證明力單薄,據此判決十分牽強。而測謊作爲一種高準確率的科學心理測試,可以得出可信度極高的結論,從而有利於查清事實真相。
但是對於測謊請求,杭州中院予以否決。該院認爲,雙方當事人在本案一二審中對案件情況已作多次陳述,並有案外人陳述及相關書證,對雙方當事人無測謊必要,故對王立仁提出的測謊申請不予准許。與此同時,該院認爲,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