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0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佈的《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首次明確實施瀆職行爲並收受賄賂的應當數罪併罰。
對於實施瀆職行爲並收受賄賂,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受賄罪的,是擇一重罪處罰還是實行數罪併罰的問題,解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並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併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