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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山文化古玉C形龍的發現者、著名考古學家孫守道生前的遺稿出版成書,家人卻認爲書上共同署名的劉某沒有徵得己方的同意,將她告上了法庭。東城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某的出版行爲侵犯了孫守道及其繼承人的合法權利。
遺稿出版引發糾紛
遼寧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名譽所長、遼寧文物鑑定委員會副主任孫守道,是享譽國內外的著名考古學家,多年致力於紅山文化的研究,並與其同事、遼寧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員劉某對出土的紅山文化玉器進行了專門的研究。
劉某曾多次找孫守道商量共同出版《紅山文化玉器新品新鑑》一書,孫守道也撰寫了其中部分稿件,甚至爲將來要出版的這本書寫好了序言。然而2004年7月孫守道突然因病去世。
2007年,劉某把她與孫守道生前合作創作的紅山玉文化研究文章整理、修訂後,定名爲《紅山文化玉器新品新鑑》,委託吉林文史出版社進行了出版,並把孫守道列爲第一作者,自己列爲第二作者。此書後來通過位於北京的文物出版社讀者服務部對外銷售。
但孫守道妻子、子女認爲,劉某未經其許可同意便出版該書,需承擔侵權責任。2012年5月,孫守道的妻子、子女將劉某起訴至東城法院,認爲劉某、吉林文史出版社和文物出版社讀者服務部等三被告在未獲得孫守道繼承人許可同意的情況下,出版了涉案圖書,侵犯了孫守道或其繼承人的權利,並要求文史出版社停止銷售,與劉某連帶賠償50萬元經濟損失、精神損失10萬元。
生前是否同意發表成焦點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人有決定作品是否向不特定的人公開的權利。涉案圖書出版時,孫守道已經去世,因此本案的焦點在於孫守道生前是否曾經同意其創作的作品予以發表。
劉某向法庭提供了由孫守道創作的手稿《紅山文化玉器新品鑑定與探索》(初擬稿)。她說,孫守道去世前就已經明確表示要出版這部書,而且親自撰寫了序言。此外,劉某自行承擔涉案圖書的出版費用,共花費約30萬元。涉案圖書共出版三千冊,且該書銷售情況不佳,大量滯銷,故無任何收益,無法分配利潤。
法院判決被告構成侵權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行使。法院認爲,在涉案圖書出版前,劉某未與孫守道的繼承人協商涉案圖書出版事宜,亦未在涉案圖書出版後告知孫守道繼承人涉案圖書出版的事實,因此,劉某的行爲確有不妥。但是,孫守道妻子、子女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圖書歪曲、篡改了孫守道所創作的作品。
法院經審理認定,劉某的行爲侵犯了孫守道及作爲其繼承人的三原告依法可行使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複製權、發行權等權利,應對其行爲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吉林文史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紅山文化玉器新品新鑑》一書,文物出版社讀者服務部停止銷售該書,劉某和吉林文史出版社連帶賠償孫守道妻子、子女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萬元並公開賠禮道歉。
記者王薔通訊員劉虹蘊/文J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