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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舒薇)記者昨日從市人社局瞭解到,根據《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發佈2012至2013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有關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長沙城區失業人員的月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爲928元,三縣(市)失業人員的月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爲840元。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據介紹,自2003年以來,長沙已連續10年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上調幅度近4倍,失業保險保障水平不斷提高。此外,自2011年7月起,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且個人不需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代爲支付,既提高了失業人員享受的醫療待遇水平,也簡化了過去失業人員需先申報再住院後報銷的流程,爲失業人員提供了便利。
本次失業保險金標準上調涉及自2012年7月以來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萬餘名失業人員,相應的標準上調及待遇補發工作預計將於2013年3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