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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袁定波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將惡意欠薪行爲入刑,但由於法律條文對拒不支付、數額較大等概念缺乏清晰界定,惡意欠薪在司法實踐中頻遭冷遇。統計顯示,入刑近兩年來,截至去年年底,全國僅120人因此獲刑。
201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一個月來,多地法院順利審結惡意欠薪首案。
“此前,由於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法條過於原則,實踐效果並不理想。司法解釋的出臺爲該罪真正落地創造了條件。”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閔灝2月21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電話採訪時表示。
4種情形可操作性增強
1月28日,湖北省鄖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費林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一案。
費林是一名包工頭,在十堰做工程期間,將其手下工人的工資卡控制在自己手中,累計拖欠30餘名工人共計29萬餘元工資。經鄖縣勞動監察大隊多次協商後仍拒絕支付。鄖縣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拘留費林,後將其移送至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司法解釋出臺前,懲治惡意欠薪者很難。”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李磊明告訴記者,此前,刑法雖對惡意欠薪行爲進行了描述,但司法實踐中要認定“惡意”取證非常困難,且“數額較大”也不明確,惡意欠薪多少、惡意欠薪多長時間、拖欠多少名勞動者的工資才構成犯罪,在司法解釋出臺之前,都沒有明確標準。
據介紹,司法解釋具體列舉了4種惡意欠薪情形,明確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000元至兩萬元以上,以及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爲數額較大。在閔灝看來,這些規定對於處理虛假倒閉、逃跑、藏匿、篡改賬目等不法行爲,均有較強操作性。
細化規定統一量刑標準
李磊明記得,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後,龍崗法院受理首起惡意欠薪刑事案件時,連立案數額標準都沒有,至於到底什麼纔算造成嚴重後果更是無從談起,案件審理起來頗爲棘手。
“刑法第276條之一將造成嚴重後果作爲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加重情節,並設置了3年至7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但是該條文並沒有詳細列舉何爲嚴重後果,使得司法實踐中對加重情節把握不明,容易出現同案不同判情形。”李磊明說。
據瞭解,此次司法解釋明確,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以及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爲嚴重後果。
“細化造成嚴重後果無疑有助於進一步明確惡意欠薪入刑標準,避免同案不同判。”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張澤杭表示,司法解釋明確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具體含義、“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認定標準以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很好規範了惡意欠薪入刑的司法實務操作。
閔灝認爲,司法解釋在增強對惡意拖欠工資行爲威懾作用的同時,還明確規定了對付清欠薪的可以從寬處理,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原則,有利於勞動者拿到欠薪。
2月6日,因惡意逃避支付75名工人工資,樑某從民事被告變成刑事被告人。當天,廣東省肇慶市封開縣人民法院對其惡意欠薪案作出一審判決。因在公訴前已付清勞動報酬,樑某獲從輕處罰,封開縣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