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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鄭州市民吳偉春因在鑰匙鏈上隨身攜帶一把水果刀,被鄭州警方行政拘留3日。媒體稱,吳偉春所攜帶的小刀系在正規超市購買,刀身長63毫米,刀鞘長95毫米。鄭州警方相關負責人就此事表示,吳偉春所帶刀具屬於管制刀具,警方的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沒有錯。(2月21日中新社)
瞿方業(甘肅職員):作爲普通大衆,對管制刀具恐怕沒有多少辨別力,一般人只知道匕首是管制刀具,還曾誤以爲菜刀也是管制刀具呢。雖然一些地方曾出現過菜刀實名制的消息,但菜刀的確不在管制刀具的名單上。這就是說,市民只要不帶菜刀上飛機,在一般的公共場所帶菜刀的確不會有什麼事,但帶這種刀身才63毫米的小水果刀卻可能“攤上大事兒”,這樣的結果的確令人感覺有些詭異。
張貴峯(湖北市民):在這裏,顯然不能不讓人產生一連串疑惑和追問。其一,刀身不過63毫米、生活中十分常見的小水果刀,何以竟然也“屬於管制刀具”,這樣的管制標準範圍是否太過嚴苛,有違基本的人情生活常理、進而妨礙基本的民生需要?其二,在並沒有非法使用的情況下,即使僅僅“攜帶”管制刀具,也要受罰,且是“行政拘留”這樣的嚴厲處罰,如此缺乏應有權力節制和邊界的行政管制思路本身,是否同樣過於苛刻,既不近人情常理,也有違“罪罰相當”、“必要適當”的基本行政原則和精神呢?
李記(河南媒體人):常識而言,如果在商品說明書上並未標明是“管制器具”、商品銷售方在售出商品時並未明確告知、很多人在鑰匙鏈上掛一把小刀都沒有問題的情況下,按照很多人樸素的理解,從正規超市購買的“刀身長63毫米,刀鞘長95毫米”的小刀,只是一把可以隨身攜帶的水果刀而已。也就是說,在類似的“管制器具”生產、流通、銷售,以及相應公共教育的所有環節上,所有的管理機制起碼從目前的表現上看,都是失靈的、沒有積極作爲的。對很多並不知情的公衆而言,他們都在承擔着這個管理機制失靈的風險。
龍敏飛(雲南職員):客觀而言,隨身攜帶水果刀,的確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一旦與人生出摩擦,衝上去就是一水果刀的事情,並非沒有。對這進行必要的預防,自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試想,如果每個人都攜帶菜刀、水果刀上街,那的確是一件很恐怖的事情。雖然這把水果刀有點小,但其性質,與“拿菜刀上街”無異,畢竟菜刀、水果刀放在家裏沒事,但隨身攜帶,便是當事人的“不是”了。不過,這種“不是”,也不值得過於“上綱上線”。爲何呢?只因每個人都害怕自己成爲潛在的受害者,害怕有一天買了一把菜刀回家,然後就被“刑拘”了。從公衆的調侃、嘲諷中,執法者理應看到這背後的民意焦慮,同時也應理解公衆的這種焦慮,不能動輒就是“刑拘”伺候,這樣的強硬做法,往往達不到懲戒的效果,相反還會引發衆人不滿的情緒。範子軍(江蘇公務員):法律條文禁止的是“非法攜帶”,而“非法攜帶”與“攜帶”在法律上的含義無疑有天壤之別。吳先生從正規超市而非黑市購買水果刀,顯然是一種合法取得、攜帶的行爲。警方依法查禁控制刀具,維護社會治安和民衆人身安全,當然無可厚非。但理應多着眼於從源頭上遏制,比如實行售賣許可制度、加貼醒目的“管制”標籤等等。更要嚴謹、規範執法,以免傷及無辜。細加揣摩不難發現,鄭州警方的做法顯然太過隨意,突破了法律的邊界,似有矯枉過正和權力濫用之嫌,如此反倒增加了不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