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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瑩)張先生打算購買的一套房屋由於房主無法提供經適房的《政府放棄回購證明》等相關材料無法交易。張先生認爲,中介公司沒有事先查看房屋權屬證明,沒有盡到覈查義務,起訴要求中介公司退還4萬餘元中介費。今天上午,此案在石景山法院開庭審理。
張先生訴稱,去年10月7日,經中介公司介紹,準備購買香山南路的一套房屋,並與房主和中介公司共同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居間服務合同》等。張先生支付了定金和4萬餘元居間服務費。不過,此後買賣的過程卻不順利。
張先生說,這套房子是經濟適用房,而中介公司沒有事先查看房屋權屬證明文件,導致房主未能限期提供《政府放棄回購證明》,而且房主的妻子在美國,也無法提供配偶同意售房的公證書,因此房屋網籤手續沒能辦理,合同只好解除。
張先生認爲,中介公司未盡到審慎覈查義務,導致房屋買賣交易無法完成,應全額退還中介費。中介公司表示,根據居間服務合同相關法律規定,居間方在合同成立時就可以收取居間費。中介公司在居間合同過程中已事先查看了產權證明,而且也給張先生看過。張先生在買房過程中也有義務查看房屋證明。最終房產買賣不成,是由於房主提出解約,不是因中介的過錯無法履行,不同意退還居間服務費。 J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