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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擅用照片董璇獲賠4萬元
本報訊(記者張蕾通訊員劉奇琦)因照片被擅自用作醫院宣傳雜誌配圖,女藝人董璇以侵犯肖像權、名譽權爲由將北京陽光康泰門診部有限責任公司訴至朝陽法院。記者昨日獲悉,朝陽法院一審判決陽光康泰醫院賠禮道歉,賠償董璇經濟損失3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陽光康泰醫院已提起上訴。
董璇訴稱,2012年4月,她得知陽光康泰醫院未經許可,在其出版的刊物《陽光·知音》4月專刊《“垂釣”徐娘“好男人”財色兼收穫刑10個月》一文中使用她的照片作爲宣傳配圖,文章頁面下方不但有陽光康泰醫院的聯繫方式和地址介紹,還有該醫院泌尿生殖手術項目的介紹,具有明顯的商業宣傳性質,涉嫌侵犯其肖像權和名譽權。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醫院的行爲顯然是以營利爲目的,其未經董璇許可擅自使用董璇照片侵犯了董璇的肖像權。但董璇未能就其社會評價受損舉證證明,法院未支持其名譽權賠償請求。 J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