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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網訊城市快報記者王麗現在,很多購物中心等公共場所一邊裝修一邊營業,濃烈刺鼻的裝修氣味讓人很不舒服。今後,這種經營方式就行不通了,剛剛頒佈的《天津市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管理規定》要求,經營性公共場所在室內裝修期間不得營業,局部裝修的,也要保證非裝修區空氣質量合格。該《規定》將於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不符合校舍嚴禁使用
根據《規定》,今後經營性公共場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裝飾裝修後的校舍、幼兒園使用前應當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並將檢測結果予以公示。對不符合空氣質量標準的校舍、幼兒園,嚴禁使用,經整改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集中空調2年一檢測
今後,公共場所使用單位要保持公共場所室內空氣流通,保證室內空氣質量。公共場所的通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及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的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另外,公共場所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相關衛生規範和管理規定的要求,並每2年進行1次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衛生學檢測或者評價,檢測或者評價合格後方可繼續運行。
公共場所經營區域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質以及產生異味的物品。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範的要求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於1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範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不合格仍使用最高罰3萬
從今年4月份開始,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而繼續使用的;未按照規定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清洗消毒或檢測、衛生學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通風設施設備的,將由市或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將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檢查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