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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訊【記者張家民通訊員王飛溫金鳳】家住紅橋區的一對夫妻在假離婚,並對財產進行約定後,男方反悔,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中關於房屋處置的內容。日前,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涉案離婚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協議內容執行。
男子劉某與婦女付某原系夫妻關係,二人2012年2月書寫字據一張,內容爲:“今因劉某與付某辦理假離婚,爲劉某辦理低保用,特寫此字據。雙方均同意協議離婚條款。在爲劉某辦低保期間與辦低保以後,雙方均不得隨意買賣各自所使用的住房,若一方不遵守此字據約定,須賠償各自所使用住房(按當時房價款計算)價值的百分之六十,給予對方作爲違約賠償款。”後二人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第二條約定:“位於南開區住房一套歸男方承租並居住。位於紅橋區住房一套歸女方承租並居住,無其他財產。”而後,劉某將南開區房屋變賣。付某將紅橋區房屋承租人變更至其本人名下。
日前,劉某以付某使用欺騙方式與其假離婚爲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第二條的內容,並依法分割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劉某表示,他患有腦梗塞病症,已將南開區的房屋變賣,用於治病。付某以欺騙手段與其協議離婚,並已將紅橋區房產過戶到其名下,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付某辯稱,離婚是劉某提出的,而且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得很清楚,南開區房屋歸劉某,紅橋區房屋歸她使用。現在劉某變賣了南開區房屋,又來分她的房屋,與情理相悖。況且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劉某頭腦清醒,表達能力正常,協議內容是劉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不存在欺騙的情況,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爲,原、被告雙方在民政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離婚協議中約定了財產分割款項,雙方均應按該協議內容執行。本案中,原告雖主張是在神志不清的情況下受被告欺騙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但其並未提供有力證據證明該主張,原告所舉證據無法對抗已生效的離婚協議書。因此,原告要求撤銷離婚協議第二條的訴訟請求,缺乏證據依託,法院不予支持。目前一些人爲了能夠享受買房優惠政策和民政幫扶政策而假離婚。本市寧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曉毅奉勸抱有此念頭的人慎重爲好。
律師表示,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如果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未達成離婚協議,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因此夫妻間的財產分割協議或稱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的一項基礎性法律文書。所以該法律文書體現的是雙方自願的意思表示。作爲一項重要法律文書,我國法律對其效力否定上採取的是“嚴格主義”。除非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否則法院不會變更或者撤銷該協議。